本院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严肃工作纪律,切实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树立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现将有关工作日中午禁止饮酒的规定重申如下:
一、严禁以任何理由在工作日中午饮酒。
二、对违反工作日中午禁止饮酒规定的工作人员,进行以下处理:
1、对第一次违反规定者,责令写出书面检查。
2、违反规定两次以上 (含两次)者,由主管院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3、一个部门一年内累计发生两人次以上(含两次)违规行为的,对部门负责人诫勉谈话,责令写出书面检查并通报批评。
三、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以身作则,严格遵守中午禁止饮酒规定。
四、本规定适用于中院全体干警(含聘用人员)。纪检监察室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工作日中午饮酒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干警,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举报电话:2967428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3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