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三中法【2013】23号文件精神,确保工作日中午禁止饮酒制度的顺利执行,树立人民法院和人法官的良好形象,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三中法【2013】23号文件中的酒泛指所有含酒精成份的饮品,如啤酒、红酒、黄酒、白酒等。
二、监察室在工作日进行不定期检查。是否饮酒以酒精含量探测器检测结果为准。
三、全体工作人员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出发,理解支持监察室的工作,主动配合饮酒检测。
四、对拒不接受检测的干警,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评优资格。态度恶劣,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
五、本办法适用于中院和各基层人民法院全体干警(含聘用人员)。对违反工作日中午禁止饮酒规定的干警,严格按照三中法【2013】23号文件规定追究责任。
纪检组监察室
2013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