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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财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3-06-05 18:44:13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院机关财务管理工作,规范经费使用管理秩序,使各级领导和全体干警明确财务报销审批权限和具体流程,根据省、市财政部门和上级法院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财务管理提倡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在院长的领导下,单位的一切财务收支活动归属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和核算,对部门经费采取“预算收支、定额包干、超支不补、节余结转”的核算办法。

    第三条  本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为财务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全院的财务预算、决算、经费使用和财务收支管理。财务工作人员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行政单位财务通则》等法律法规,负责机关经费的报账、记账、报表编制、经费追加和包干经费核算等项工作,记账、报表要做到有理有据、手续齐全、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账目清楚、日清日结。

    第四条  本院收支实行预算管理。按财政部门要求,依照有关规定,各部门于每年的10月1 5日前向行装处报送翌年的财务支出预算,并提供相关依据,经行装处汇总,报院党组研究同意后,上报市财政局审批。市财政局预算下达后,行装处应根据财政预算安排,结合本院经费情况和年度工作任务,编制年度支出预算,提交院党组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  各部门在支付差旅费、招待费、会议费、邮电费、咨询费、办公费和维修费等零星商品服务支出时,按照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三政办[2012]31号)要求,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六条  办案标兵、信息、宣传、调研等各类奖励及院特殊情况为部门增加的经费,均实行《业务经费报销限额》管理,凭《业务经费报销限额》,附原始单据,到院财务室报销。

    第七条  各部门因工作需要确需增加包干经费数额时,应写出专项报告,经分管院领导签字、行装处提出意见,报主管财务院长审核后,报院党组审议批准执行。

    第八条  行装处每季应分别将院公用经费和部门包干经费支出执行情况向主管财务院长和院长报告,并作简要分析,提出意见与建议。年底应向全院公布财务收支情况并通报包干经费使用情况。各部门严格控制、均衡使用包干经费,确保全年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第九条  行装处应按《政府采购法》统一采购物资装备和办公用品,并依财政部门相关规定将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的物资装备列入固定资产。

    第十条  设备采购应有申请表、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验收报告等方可报销、入账。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由行装处统一管理。报销固定资产的票据须注明使用部门或使用人后方可批准报销入账。行装处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对全院固定资产分类造册、建立健全购置、配备和使用明细档案,明确使用部门和使用人,实行专人负责,变动移交。固定资产损毁、报废时须经院固定资产领导小组鉴定,主管财务院长或财政部门审批后,方可予以报废处理。

    第十二条  院党组会议审议批准下列预算及支出项目:

    (一)年度部门预算;

    (二)部门确因工作需要须追加的经费预算;

    (三)购置单项或批量资产一次性用款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第十三条  5万元以上的公用经费支出应报经院长同意。

    第十四条  财务支出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部门包干经费支出应在核定的数额内按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执行;各部门负责人分管本部门财务,负责日常支出的审签工作。

    (二)院公用经费支出应严格按财政部门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执行,报销时严格履行有关签字、审批手续,实行“联签制”。

    (三)各级领导应认真审核、严格把关、节约开支,严禁越权审签、审批。

    (四)经费支出报销流程:

    报销票据由报销人签字——内勤整理汇总一一财务人员按有关规定对报销票据进行审核一一内勤按审批权限,经部门负责人、主管院领导签字、行装处长审核、主管财务院长审批一一凭《业务经费报销限额》到院财务部门办理报销结算手续一一财务出纳根据审核无误的报销凭证进行结算和支付。

    (五)财会人员应严格审查报销凭证,确保原始凭证齐全、合法、真实、有效;严格按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不符合审批手续、超越批准权限及违反财经纪律的开支,有权拒绝支付。

    (六)本单位与其他单位之间的财务往来活动,应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

    (七)本院实行集中采购、招投标制度。设备、器材、办公用品的批量购置以及基建工程、房屋维修等一切能进行招标的事项都应由行装处按照财政部门和中院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招(议)标,监察室全程负责监督,报销、结算时凭招(议)标合同(协议)进行审定。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工程类项目,经委托审计后付款。

    (八)车辆维修应在市财政部门指定的修理厂实行定点维修。

    第十五条  财务报销审核、审批程序

    (一)公共经费支出实行一事一报,由部门提出申请,经行装处审核,报主管财务院长审批。

    (二)因公出差,差旅费超出规定标准或范围的,其超出部分自理,属于特殊情况须由本人书面申请,经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按审批权限报主管财务院长审批。

    (三)报销属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的,应由资产使用部门到行装处办理资产登记手续后,方可报销。

    (四)其他经费支出的报销由使用部门或部门领导审签后,按审批权限报批。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中央、省、市“收支两条线"若干规定,严禁私设“小金库”,违者依法依纪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中院行装处负责解释,此前凡与本实施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执行。

责任编辑:b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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