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渑池县法院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工作大局,全力做好各项审判工作,积极深入辖区企业走访调研,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同时严厉打击各种破坏企业经营发展的刑事犯罪活动,为企业发展提供良好的司法保障,从而促进县域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近日,渑池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杨某某和赵某某犯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各处罚金15000元。
渑池县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31日晚,被告人杨某某、赵某某经预谋后,潜入东方希望(三门峡)铝业有限公司厂区焙烧车间皮带转运站内,盗走该公司链板机链条100米、导向轮80套、热交换器4个。后该二人用事先准备的三轮车将赃物转运至渑池县仰韶镇西阳村王某某的废品收购门市,以1600元的低价销赃,二被告人将所得赃款分肥。案发后,被盗物品已全部追缴失主。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43464元。2012年7月被告人杨某某、赵某某先后被抓获归案。
另查明,东方希望(三门峡)铝业有限公司报案称涉案被盗物品价值30500元左右。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公私财物,价值30500元左右,属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对二被告人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被害人自认被盗物品价值与鉴定结论不一致,以被害人认可的被盗物品价值认定为宜,故该节辩护意见理由正当,予以采纳。杨某某、赵某某事先预谋盗窃,实施共同犯罪时均积极参与并分赃,不宜区分主从犯;现有证据不能证实杨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故此辩护意见理由不足,不予支持。被告人杨某某、赵某某归案后均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涉案赃物已全部追缴失主,均可以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