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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晨翻墙入校殴打学生 三青年演绎古惑仔获刑

  发布时间:2013-06-06 08:20:43


    三青年凌晨翻墙进入渑池县某乡中,对该校近十名学生进行殴打,致六人轻微伤,并严重妨害公共场所的正常管理秩序。上演了一场现代古惑仔闹事片。近日,渑池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毛某某、王某和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2年11月21日凌晨,被告人毛某某、王某、王某某翻墙进入渑池县西村中学,将该校近十名学生叫至学校餐厅附近,毛某某、王某某用拳脚、钢管对在校学生刘某某、卫某某、占某某、毛某甲、贺某、车某进行殴打,致刘某某上肢软组织损伤、卫某某左上肢软组织损伤、占某某阴囊部软组织损伤、毛某甲腰背部软组织损伤、贺某胸背部软组织损伤、车某左肩部软组织损伤。被告人王某某持随身携带的伸缩棍在一旁助威。经鉴定:刘某某、卫某某、占某某、毛某甲、贺某、车某的伤情均属轻微伤(损伤壹级)。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王某某于2012年12月10日到渑池县公安局投案;案发后毛某某、王某、王某某亲属赔偿各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13000元,取得了被害人一方的谅解。公安机关对毛某某、王某某进行了社会调查。

    渑池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毛某某、王某、王某某在学校内随意殴打他人,致六人轻微伤,并妨害公共场所的正常管理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各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毛某某、王某某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七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王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均可以从轻处罚。庭审中三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亦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毛某某、王某某的辩护人关于应对毛某某、王某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理由正当,本院予以采纳。结合本案犯罪事实、情节及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大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法院遂依法做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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