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诉讼纠纷的主要类型
1、传统型诉讼纠纷仍占主导地位。通过每年审理的案件,婚姻家庭、邻里关系、山林土地纠纷占纠纷总数的60%。这些传统型纠纷具有常见性、多发性等特点,其成因复杂、分布广泛、容易激化。
2、新型诉讼纠纷增长迅速。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升和经济的发展,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进一步加快,重点项目建设,农村诉讼纠纷也随之发生变化,具有了新的内容和表现形式。土地征用、拆迁、占地、房屋宅基地、损害赔偿、合同纠纷逐年增加。
3、道路交通事故纠纷逐年增加。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的交通工具、生产交通工具大量增加,而农村的道路安全意识、安全设施仍然落后,形成了反差,造成各类交通事故连年增加。
二、农村矛盾纠纷的主要特点
1、复杂化的趋势。矛盾纠纷的演化由直线式变成曲折式,纠纷的后果不是涉及一个或几个人的利益,而是牵扯众多当事人的利益,解决纠纷的方法已不再简单化,增加了当前纠纷的复杂性,纠纷的多类型、大批量、多元化和复合化的特点,决定了对其调处的疑难化。
2、群体化的趋势。例如,在农村土地承包权属中,引起的土地、山林权、荒地、水塘承包等纠纷,众多农民成为纠纷当事人。在征地、生产引发的环境纠纷中,因利益冲突,厂矿企业与驻地周围有关群众成了纠纷当事人,许多纠纷因处理不当而引发群体性事件。
3、多样化的趋势。农村诉讼纠纷由过去单一的民事纠纷发展为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行政纠纷并存的多种形式的纠纷。
4、家族化的趋势。我国是一个受“家”文化影响深远的国家,在企业发展过程中表现为企业家族化,在一些经济活动中表现为家族化,在农村诉讼纠纷中也表现为家族化的趋势。
5、解决纠纷的方式呈激烈化趋势。一些重大复杂疑难的纠纷没有能在有关基层部门得到解决,当事人在多方求助无果的情况下,不得不采取群体围攻、上访甚至以武力相威胁的手段,迫使有关部门解决问题,从而引发了的群体性上访事件,有的甚至赴省进京上访、闹访、缠访,有的因没有及时得到解决,而酿造严重的治安案件、刑事案件,在社会上造成极坏的影响。
三、农村矛盾纠纷产生的原因
1、利益分配的冲突和历史遗留问题为纠纷的产生埋下伏笔。当前土地纠纷十分突出,土地征用补偿等遗留问题引发的纠纷增多。由于不同时期项目的补偿政策、补偿标准不统一,人多地少的矛盾日益突出,就业和养老制度没有建全,引起老百姓的情绪不满。在农村内部土地承包经营矛盾突出。随着中央取消农业税和粮食补贴一系列政策的出台,农民对土地经营热情空前高涨,土地承包经营权随之成为农民争执的焦点,一些长期积累的土地、山林等权属不清、界限不明、土地流转手续不规范等矛盾逐渐显现出来。
2、农民群众的综合文化素质、法律意识依然比较淡薄,精神文明的提升与物质财富的增长不相适应,各种思潮大肆泛滥为纠纷的滋生提供了适时的机会,一些村民法制观念淡薄、道德观念也发生了扭曲,原有的公序良俗受到冲击,新的农村道德观念并没有成型。个别人不以违法为耻,反以能够采取各种非法手段捞取好处为荣。
3、农村基层组织凝聚力弱,不能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从而影响农村稳定。部分农村基层组织片面追求经济效益,不注重政权建设,少数村级基层组织涣散,战斗力不强,行政管理弱化,对社会稳定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村治保会力量不足,各项稳定工作措施没有落到实处,导致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水平低。一些村干部工作作风和工作能力较差,村务公开不规范、不彻底透明度不够,为各种矛盾的产生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
四、化解农村矛盾纠纷对策
首先,要从法律上、制度上、体制上努力营造一个维护权利公平的环境。切实维护和落实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的各项权利,保障全体社会成员都能够比较平等地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工作就业的权利、参与社会政治生活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权利,努力为每个社会成员提供均等的发展机会。坚持法律和规则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任何团体都不能有超越法律和规则的特权。
其次,拓宽群众诉求表达平台。百姓利益无小事,建立政府与公众对话制,有关群众切身利益的行政行为,都要建立听证制度;涉及广大群众利益的重大事项,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群众会;政法机关、综治组织以乡镇为依托主动协调部门联动,解决人民群众的内部冲突;完善乡镇村级干部社会稳定考核机制,对出现诉讼矛盾、引发上访的村组,严格查处乡镇、村组干部是否尽到管理职责,有无渎职情况,严肃追究。
再次,大力加强农村普法教育,提高农民的法律素质。针对农村人员具有量大、面广、素质低、流动性强等特点,要采取融教育、管理、服务为一体的综合措施,开展以“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为主题的法制教育,使法律真正走进农村,走进社区,走进基层,使广大干部群众真正懂得,不仅要讲权利,维护合法权益;也要讲义务,承担法律责任。
最后,进一步建立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大调解相结合的衔接机制,完善人民调解工作机制,筑牢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形成以司法所为龙头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指导与管理机制,切实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加强人民调解员的政治教育及业务培训,采取集中培训、以会代训、举办专题讲座、参加法院公开庭审等多种培训形式,全面提高调解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