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案件快报

非法购买存储爆炸物 触犯刑罚判三缓四

  发布时间:2013-06-07 08:10:13


    爆炸物为危险物品,国家对爆炸物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存储等都制定了相应的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任何人在未取得爆炸物使用手续的情况下,都不得私自使用和存储爆炸物。近日,渑池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杜某某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渑池县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被告人杜某某为了开采铝石,在未取得爆炸物使用手续的情况下,从新安县“老孙”处购买了炸药三件(共计72公斤)、雷管50枚、导火索30米,使用后所剩炸药21公斤、雷管6枚、导火索8米存放在家中。2010年12月8日,被告人杜某某雇佣赵某某、王某某将存放在家中炸药、雷管、导火索拿到山上放炮采石时被渑池县公安局当场查获。经三门峡市公安局鉴定,查获的炸药、雷管均属爆炸物品。

    2011年1月17日被告人杜某某投案自首。涉案炸药21公斤、雷管6枚、导火索8米已被收缴。

    法院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违反国家爆炸物品管理规定,非法储存炸药21公斤、雷管6枚、导火索8米,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杜某某在案发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鉴于被告人非法储存爆炸物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确有悔改表现,其且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减轻处罚。结合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遂依法做出了上述判决。


关闭窗口

地址:河南省三门峡市河堤路北路与上官路交叉口(邮编472000)   电话:0398-2967227   
您是第 87414704 位访客


Copyright©2026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