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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临时户套费消费 主动投案被处缓刑

  发布时间:2013-06-07 08:11:40


    身为电业局的电工,为爱慕虚荣包装自己和满足消费欲望,利用其负责电费抄核收等职务便利,通过向管辖区域内的临时用电户虚加“线损”的手段套取电费,为自己买车、买手机、买衣服、吃饭和交学费等个人消费。近日,渑池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韩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0年6月至2012年3月期间,被告人韩某某利用其担任渑池县电业局农电总站电工,负责电费抄核收等工作的职务便利,通过向渑池县仰韶镇马岭村临时用电户虚加“线损”的手段套取电费24640元,用于购买电动车、手机、交学费、吃饭、买衣服等个人消费。2012年12月13日,韩某某主动到渑池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投案,并积极退出全部赃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卢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渑池县电业局农电工工资管理办法、农电工劳动合同及合同续订书、用电户用电情况说明,张某某提供的电费缴纳记录,韩某某电动车购车收据、退赃款收据、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渑池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韩某某身为受国有企业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其职务便利,非法侵吞国有财产24640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韩某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能积极全部退赃,庭审中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法院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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