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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女友因故分手 卖掉女婴判五年罚5千

  发布时间:2013-06-07 08:12:52


    2008年,湖北省竹山县的陈某(别名王某某)在河南省渑池县打工时与张某某相识并同居,后张某某在产下一女婴后不久因故离开了陈某,陈某未经女婴生母张某某同意私自将其卖掉。近日,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以陈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08年,被告人陈某和张某某在渑池打工时相识并同居。2011年10月28日,张某某在渑池县中医院产下一名女婴。2012年1月1日,张某某因故离开陈某。2012年1月的一天,陈某因无力抚养女婴,未经女婴的生母张某某同意,私自通过赵某某(另案处理)介绍将该女婴以29000元价格出卖给他人,被卖婴儿至今未追回。2012年8月29日张某某向公安机关报警,后陈某被抓获归案。案发后,渑池县公安局追缴陈某非法所得4000元。

    渑池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在未考虑购买人是否有收养目的的情况下,未经女婴生母张某莫同意,私自以29000元价格将女婴出卖,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法院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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