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渑池法院四举措提高调解案件自动履行率

  发布时间:2013-06-07 08:13:48


    今年以来,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采取了多项措施加强调解工作,提高调解水平,用调解的方式解决诸多矛盾纠纷,为了实现调解效果,该院采取有力措施促使调解案件当事人自动履行,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一是采取法律程序促履行。在受理案件前和立案阶段,法院在告知权利人诉讼风险的同时,引导权利人积极提供义务人的财产线索,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及时依法采取诉前保全、诉讼保全和先予执行等措施,打消义务人逃避义务的侥幸心理。

    二是灵活履行方式促兑现。对于案件标的额不大或履行义务一方是外地当事人的案件,要尽可能采取当庭履行的方式。对于案件标的额较大,需分期履行的,引导当事人在要尽可能提高第一期付款的数额,并确定合理的履行期限。

    三是准确适用条款促履行。经过调解不能当庭履行的,在订立调解协议时,适时引导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中设定约束性条款;对有一定履行能力的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中设定有关违约惩罚性的规定,敦促当事人自动履行,减少权利人的调解风险,确保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实现。

    四是运用法律释明促履行。法官耐心做好法律释明、以法析理工作,主动向当事人释明法律规定的义务应当履行,并将不按期履行的法律后果明确告知当事人,对不能当庭履行的,告知其不按期履行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鼓励并督促当事人及时自觉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法律义务。

    五是进行温馨提示促履行。结案后,义务人未能依照调解书约定及时履行的,承办法官及时通过电话、短信、走访等方式联系当事人,通知义务人按时履行调解协议,为其分析利弊得失,督促其尽快履行,防止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增加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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