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讲的题目是《关于我市基层法院刑事裁判文书存在的问题。评判依据是1999年的《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和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实施〈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若干问题的解答》,我所讲的问题,是指刑事裁判文书中存在的错误、或者是疏漏、或者是不妥、或者是值得商榷之处,讲的过程中难免加入我个人的观点,不当之处肯请两级法院的领导和同志们批评指正。
一、存在的具体问题
(一)综合因素方面
目前刑事判决书普遍存在格式及版面方面的问题,如:同一个法院的判决书,法院名称、文书名称的字体、字号、间距不统一,文书内容的行距排版不统一,有的格式及排版明显不够美观,同一个法院刑事判决书的外在形象变化不一,达不到《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庄重、美观、清晰的外在要求。
法院名称不一:义马法院2012年53号、101号、123号均不一致;
卢氏法院2011的上112号、2012年97号;
区法院7份也是两种版本,
行距:渑池不统一;
只有灵宝法院刑事裁判文书在法院名称、文书名称、全文的行距等保持一致。
(二)判决书的首部
1、对被告人基本情况的表述不规范
如一份判决书中“因涉嫌盗窃,于2012年3月30日被某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2012年4月27日经某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某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存在着表述不准确、语句不精炼、不必要写入逮捕的审批程序等问题,应表述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3月30日被某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逮捕”,或者“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2年3月30日被某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逮捕”,才符合《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和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的解答。“因涉嫌盗窃被刑事拘留”和“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表述的差别,反映出部分法官对刑事强制措施概念上的不清晰。
这种情况普遍存在于渑池法院、义马法院
2、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委托的律师称谓不准确
如“委托代理人刘某某,河南锐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正确的表述应为“诉讼代理人刘某某,河南锐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刑事诉讼法对接受被害人或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委托参与诉讼的人有明确的称谓,由此也反映出部分法官在一些概念上的模糊,委托代理并不一定从事诉讼行为,诉讼代理只是委托关系的一种代理行为。
渑池法院2011年187号、2012年216号
3、在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段,不公开审理的原因没有表述
刑事诉讼法关于不公开审理的四种情况,其一为有关国家秘密的案件,其二为个人隐私的案件,其三为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其四为涉及商业秘密,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按照《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应当表述。
此外,有的判决书“现本案已审理终结”的表述也不妥,应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或“现已审理终结”。
(三)事实部分
在讲这个问题之前,我想必须确立一个明确的理念,我们的判决书面对的对象不仅仅的当事人,还包括监狱、社区、有关单位等,甚至不特定的机关和社会公众,因此,我们的刑事裁判文书有必要做到让社会公众看明白。
1、对诉辩意见及其依据表述不完整、焦点不突出、归纳不全面
多份判决书对被告人辩解、辩护人意见的表述不清晰,不简洁,是无罪辩解还是定性辩解,还是对部分事实及数额的辩解,应当运用归纳的方式,首先列明辩解及辩护总的方向是什么,然后分别理出其每个具体理由,再列出为此提交的证据。
如一起诈骗案件,一审判决中对指控的证据不写,法院认定的证据只作了证据名称的罗列,而被告人作无罪辩解,辩护人虽作有罪辩护,但对指控的犯罪数额的绝大部分认为证据不足,一审判决采纳了辩护人意见,但判决书本身看不出,涉及争议焦点的控方的证据有哪些,每个证据具体证明的内容是什么,为什么不能认定,为什么证据不足,这样写的效果是只有承办人明白,其他人看不出所以然。
渑池法院(2012)渑刑初字第228号刑事判决书
还有一份判决书出现关键字错误,如“三被告人辩称自己与二被告人发生关系时对方都是自愿的”,把“二被害人”写成了“二被告人”。
灵宝法院(2012)灵刑初字第150号刑事判决书
有一份判决书,在多名被告人各自辩称部分,均使用了“希望法院从轻处罚”的表述,用语不当,应为“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渑池法院(2012)渑刑初字第216号刑事判决书
2、事实认定表述不准确
如一份贪污犯罪的判决书中,认定事实中被告人“用虚假现金支票存根记账”,正确的事实应该是“被告人用现金支票存根记假账”,该判决书认定“8月15日,被告人李某某退缴153000元”但被告人此时被逮捕羁押状态,由于用语不准确,社会公众看不明白。
区法院(2012)湖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书
有的判决书认定的事实与理由部分不一致,如事实认定部分的犯罪数额与本院认为部分的犯罪数额不一致,究竟是根据哪个数额进行量刑不明了,且使二审法院陷于两难。如果认为事实部分是正确的,那么被告人会提出一审法院按“本院认为”那个数额对他量刑不公,如果认为“本院认为”那个数额是正确的,则意味着原判认定事实错误,这种笔误是否能通过裁定补正也值得商榷。
陕县法院(2012)陕刑初字第152号刑事判决书
3、列举证据存在的问题
(1)多数判决书,都能将认定的证据及其所证明的内容详细列出,存在的问题是有的大量摘录证据内容,篇幅过长,有的只是把证据及其内容排列出来,缺乏衔接和归纳,还有的就是把证据名称堆砌排列。
(2)部分判决书仍然习惯于把被告人供述列在第一个证据,如有一份被告人犯猥亵儿童罪的判决书,起诉指控和一审认定了被告人将一名初中女学生挟持到一树林内实施了猥亵行为,该被告人让被害的这名女学生第二天将其内衣送到该处,女学生一个小时后即报警,公安人员次日化装成被害人蹲点守候并当场抓获。被告人在侦查阶段作了有罪供述,但庭审翻供并称公安机关刑讯逼供。本案的证据有被害人对遭受猥亵经过以及事后告诉母亲崔某的陈述、其母亲的证言、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有作案时间的证人证言等等其他证据,一审判决书就是把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列在第一位。
渑池法院(2012)渑刑初字第268号刑事判决书;
陕县法院(2012)渑刑初字第163号刑事判决书也存在类似问题。
正确的写法是,按照自然事件的发展以及判断推理的方法,也应当把被害人陈述放在第一位,之后是与之相衔接的其他证据,再后是指向实施犯罪行为人的其他证据,被告人的供述可以用来印证上述证据,并且能够排除非法取证,即可得出被告人实施犯罪的结论。
把被告人供述列在第一个证据,在被告人否认犯罪行为作无罪辩解时尤显不妥,使人明显感觉到定罪的依据完全依赖于被告人供述,而被告人往往又会当庭对其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提出种种证据无效的辩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决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因此,证据的排列归纳方式,能够反映出审判认定的基本逻辑思路,对于此类被告人否认犯罪行为的判决书,如果认定,就应当先用其他证据证明,再用被告人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予以印证,从而得出证据确实、充分的结论。
(3)还有这样一份判决书,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被害人系冠心病猝死,争吵、情绪激动、外伤是诱发因素,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辩称不是故意伤害,辩护人作无罪辩护;本案的焦点之一在于被告人伤害行为与死亡结果的因果关系问题,焦点之二在于犯罪的主观方面的故意与过失,但一审判决书在证据部分大量摘录证人证言,一个证人证言就占一页左右的篇幅,没有必要,既然涉及被害人特殊体质因素,被害人年龄是多少,事实和证据都没有表述。
陕县法院(2012)陕刑初字第146号刑事判决书
(4)有的判决书对被告人一方提交的证据是否采纳未作交代。是重控方轻辩方的程序失衡在文书上的反映。
(5)有多份判决书在列举证据时,把不在一案处理的同案人员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列为证人证言,这种做法的不当在于,同案人员在侦查机关的供述本质上仍然是供述,分案处理不能改变证据的基本属性,与证人证言有本质上的不同,因此,对该证据的表述应有所区分。我赞同湖滨区法院有关判决书的表述,即同案犯供述或同案人员供述、涉案人员供述,比上列表述要严谨、准确。
(6)有的判决书在引用被告人供述或证人证言时,人称使用不当,引用的是原话,但把“我”换成了“自己”,看起来非常不便。既然引用原话,还是用“我”更符合阅读习惯。
(四)理由部分
评查发现当前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论证不充分,逻辑不严密,如“由于被告人的加害行为等原因,共同诱发被害人冠心病发作而死亡,被告人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虽然致人死亡的后果超出被告人主观意愿,但符合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构成要件,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首先,在因果关系上有就是有,无就是无,表述要准确,其次,故意伤害罪造成致人死亡结果,属结果加重犯,罪名是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决书论证时存在概念上的混淆。
再如一份挪用公款犯罪的判决书,判决结果是免予刑事处罚,理由部分在论证犯罪情节部分的结论是对被告人免除处罚,在论证辩护人意见不成立时又使用了“其行为应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的表述,前后自相矛盾。
2、理由部分认定了自首,但事实和证据部分遗漏了自动投案或视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的认定,认定自首没有依据。
渑池法院(2012)渑刑初字第290号刑事判决书,理由部分写“被告人马某某在以证人身份接受询问时,主动交代其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但事实部分没有表述,致判决没有事实依据。
渑池法院(2011)渑刑初字第187号刑事判决书,理由部分认为对被告人以自首论,但事实部分没有表述被抓获后供述了未被掌握的罪行这一情节。
3、有的判决书把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写入判决书,这种写法不妥。我指的是判决理由部分,至于再审判决书在审理经过部分写明由审委会决定提起再审,那是程序处理,不是实体处理。审委会讨论决定不写入判决理由部分,这在2002年就已经明确了,审委会作为一级审判组织,是内部决策,合议庭是执行审委会决定,审理案件的是合议庭。再说,这样写也有明显弊端,内部责任推诿,不同案件的当事人可以相互比较,法院重视的程度不一等。
这种问题在湖滨区法院普遍存在
4、多人多场次多个量刑情节的表述,较为混乱,
5、引用判决的法律依据不完整。多份判决书如交通肇事、挪用公款等没有引用司法解释,附带民事判决有的只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的只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等,比较混乱。
(五)判决结果
1、对多被告人不分项判处,既有刑事判决又有附带民事判决也不分项。
区法院2012年79号、189号刑事判决书;
渑池法院2011年187号、2012年216号。
2、罪名不符合规范,如判决主文出现“被告人某某某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的表述。
3、有多个被告人的,没有把刑期起止时间写在对该被告人判处的刑罚之后,而是把所有被告人的刑期起止时间合在一起写在判决最后。这种写法不符合样式要求,看起来不方便,判决书本身也不美观、不清晰。
区法院(2012)湖刑初字第189号刑事判决书
4、有一份判决书,判决主文表述为“一、被告人贺某某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二、退缴赃款、赃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区法院(2012)湖刑初字第192号刑事判决书
存在的问题一是没有交代刑期的起止时间,固然有被告人宣判前处于非羁押状态的客观情况,但也不能成为对刑期起算不做任何交代的理由,二是赃款是多少,赃物是哪些,只能从判决书事实部分去找。
5、有一份判决书,竟然出现“判决如下如下”的笔误,在该判决书主文部分“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也不符合,《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关于刑期使用汉语数字的规定。
区法院(2012)湖刑再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
二、针对上述问题的建议
1、责任意识是根本
如果我们在审判过程中付出了心血,我们绝不会在最后一道工序中持放任态度或随意化处理,必将会斟词酌句,精益求精。因此,解决刑事裁判文书存在的问题,根本在于提高我们的责任意识。
首先做到不出错误,裁判文书的微小错误或者疏忽,都有可能使当事人及社会公众质疑你办案的态度是否认真、判决是否公正,带来一系列的问题。其次,努力做到把裁判文书写清楚,指控什么,辩解什么,有什么证据,采纳了什么证据,不采纳的证据材料说明原因,不采纳的辩解,是什么理由,判决的结果有什么理由,等等。再次,提高刑事裁判文书的说服力,这是在把判决书写清楚的基础上,更进一步的要求,当然,这也是刑事裁判文书制作的基本要求。
2、强化学习是基础
我推荐一本书,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于1999年开始编写的《刑事审判参考》,2001年起由刑一庭、刑二庭编写,现在则由五个刑庭共同编写,每两个月一期,现在网上就可以购买。这本书非常具有实用性,包含有典型案例、司法解释及其适用,有关问题的解答、优秀文书等。
通过这本书,我们也可以发现其他法院是怎样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运用不同的方法写作法律文书。
3、培养好的经验习惯是关键
我们在写作过程中不可能不犯任何错误,我们所能做的,是把错误的程度降到最低,把发现错误的时间提前到最早。好的习惯非常重要和有效。不要一写了之交领导审核,要静下心后再看一看,你会发现许多不妥之处,要在宣判前的每一个环节注意发现错误,签发前后、印刷前后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