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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法官人身安全的成因与对策

  发布时间:2009-05-21 16:51:26


    深入学习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司法环境,是每一位法律工作者,尤其是法院工作人员的期望和心愿。可是,近年来,法官人身被侵害的事件屡见报端,虽然三门峡辖区没有发生重伤以上的法官被侵害事件,但污辱、谩骂甚至围攻法官的事件却不在少数。当前,由于经济体制深刻变改,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大量尖锐、复杂的社会矛盾衍生为刑事犯罪、民事纠纷和行政争议进入司法领域,大量改革过程中触及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需要司法程序来解决。法官作为矛盾和问题的终局裁决者,“是刀尖上的舞者”,尤其是当法官明是非、定责任、以强力平衡利益的时候,完全避免和当事人的矛盾冲突是不可能的,从而法官个人人身和财产遭受不应承受的攻击和伤害成为现实。本文试就结合正在深入学习的科学发展观,来谈谈影响法官人身安全的成因与对策。

    一、对法官人身和财产造成威胁的原因

    1、当事人因利益格局调整对法官造成的威胁

    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是每个法律主体都梦寐以求的事,也是私欲膨胀的一种表现,而法官是居中的仲裁者,他们通过对法律的诠释、对政策的解读、对强势的抑制、对弱势的保护,以最大限度地实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进而维护社会的善俗良序。当事人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和法官追求利益的公平化,必然因利益格局的调整导致当事人与法官之间的矛盾,甚至就此而引发冲突。从司法实践看,无论是案件审理还是执行环节,最大限度地保护自身利益、最大限度地侵害他人利益是每个当事人都不惜以身试法甚或铤而走险想要做的事。理性的当事人往往能依据理性的判断去选择及时履行法院的判决,愚性的当事人则因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受阻而迁怒于法官,从而造成其与法官的对立甚或冲突。

    2、司法环境的不尽如人意对法官造成的威胁

    众所周知,我国是一个有着几千年封建文明积淀的国家,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也不过是近十年来的事情,学法、懂法、守法还没有成为人们自觉的行为,官本位意识在各级党政领导的心目中或多或少地存在,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或明或暗地对抗业已初具雏形的公平与正义的司法环境,所有这些都为法官公平适法带来了极为不利的影响。肖扬院长曾说:“实事求是地讲,绝大部分案件的实体处理是公正的,程序是合法的,审理是及时的。但不可否认,确有少数案件的裁判,或因失于判断,或因惑于财色,或因迫于权势,出现了这样或那样的问题。这些案件为数虽然不多,却败坏了法院的形象,招致了司法不公的批评和指责”。从这段话,我们不难看出,法官不能严肃和公正的适法既有自身内在的因素,也有来自外部的压力。基于国情,法官虽然有属于自己的法官法,但该法对法官的权益保护过于笼统和概念化,实践中几乎不能操作,法官等同于一般公务人员,或者说就是一般公务人员,其履职所必备的诸多条件因受党政机关的约束而使法官不能也不可能脱离现实去公平适法,对于主管领导或上级领导批条子或打招呼的案件,迫于权势违法办案成为法官无可奈何的选择。

    3、大信访格局对法官造成的威胁

    为创造良好的社会和政治环境,以中共中央《关于2007年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指导意见》为基调的大信访格局正逐步建立。这一机制的建立,规范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表面上看,非正常访、越级访和聚众访人数与次数较以前有所减少,但同时也带来了诸多负面影响。由于担心当事人上访,一些涉法涉诉的无理纠缠者因得不到有效惩戒而气焰更加嚣张,他们不仅辱骂法官,甚至与法官推推搡搡,严重影响了法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今年时值新中国成立60周年,为这次大会增添喜庆氛围和社会与政治环境,出于对当事人上访的考虑,有些法官可能将少数案件延期审理,这也将造成法官与当事人的对立,并有可能进而走向对抗。

    4、法警力量的配备和使用不足对法官造成的威胁

    法警作为法院自己领导的一支武装力量,在值庭、值勤和保障执行等方面对当事人有很大的威慑作用,但一些基层和中级人民法院因囿于人员编制不足或其他原因,法警配备不到位,在押解人犯过程中,甚至出现了一名法警羁押5名案犯的情况,由于法警配备不到位,值庭和羁押人犯的任务都不能满足,何谈协助执行和财产保全?即使法警配备到位的一些基层和中级人民法院,由于领导重视不够,或者对法警的地位和作用认识不足,致使法官在审理案件或执行过程中需要法警配合以保证其人身安全时,却因领导的忽视而找不到法警,要么被当事人辱骂,要么被当事人欧打。

    5、法警调整和使用的不统一对法官造成的威胁

    如前所述,法警是法院自己领导的一支武装力量,羁押人犯、值庭、协助保全和执行是其义不容辞的职责,同时他们也有义务对外地法院的法警在执行任务时进行协助,甚至协同作战,但是后义务履行往往因地方保护主义或其他原因被当地法院的领导所搁置或阻挠,造成本地法院去外地执行或外地法院在本地执行时被围攻或被欧打的情况屡见不鲜。如何建立一套像武警的训练和调动机制一样的管理制度,是目前摆在法院各级领导面前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6、法院领导重办案轻安全意识对法官造成的威胁

    法院是社会矛盾的聚集区,由于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大量尖锐、复杂的社会矛盾衍生为刑事犯罪、民事纠纷和行政争议进入司法领域,大量改革过程中触及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需要司法程序来解决,案多人少的矛盾进一步凸现。在这种情况下,法院领导关注更多的是要求一线审判人员如何在法律规定的审限内把案件处理了,而不是法官人身是否存在不安全因素,而且,在遇到法官人身遭到不安全因素的袭击时,法院领导往往抱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和“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原则,经常告诫和劝导法官退让一步,因而坐视当事人对法官的态度更加肆无忌惮,法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遭到了进一步的威胁和破坏。

    二、消除法官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建议和对策

    1、“法官的职责是裁判案件,惩治犯罪,定纷止争,以法律手段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维护社会的公序良俗。要履行好这一重要职责,不仅要求法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而且要求法官应当享有良好的个人声誉”。法官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法律权威的守护神,一个法官如果被任意侮辱、诽谤和伤害,在自身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护的情况下,如何能使公众相信他有公正裁判、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能力呢?当事人的利益格局被法官强力调整,是法律赋予法官的权力,也是法官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及公序良俗的一项义务,法官在适法这一过程中,其生命、健康、名誉、荣誉等人身权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任何人的任意侵犯都是对法律严肃性的严重挑战、对法律完整性的恣意破坏和对法律权威性的严重亵渎,必须予以严厉打击。“法官只代表法律,法官只服从法律”,“法官除了法律,没有别的上司”,因此法官在司法过程中,其权利得到严格和完整的保护就不仅是司法机关自身应予考虑的事,而且也应当是立法机关和相关党委机关应予考虑的事。对此,我们建议修改《法官法》,将法官生命、健康、名誉、荣誉等人身权的特殊保护作为一章单列,对侵害法官人身权的案件,已构成犯罪的该提起公诉的提起公诉,不构成犯罪的该提起民事诉讼的由法官提起民事诉讼,轻微的侮辱、诽谤,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罗列,该如何处罚就如何处罚,确保法官在司法过程中其人身权得到严格和完整地保护。

    2、建立领导干部过问案件备案制度。近年来,随着交通工具的改善和通讯条件的好转,领导干部批条子、打电话,甚至亲自跑上门说案件的情况越来越多。由于法官不是生活在真空中,而且他们的权益有赖于相关党政机关的支持才能实现,“万事不求人”是不可能的,对于有些强势领导的出面说情,不仅法官堵不住,就是法院的领导有时也堵不住。去年全省法院思想作风整顿期间查出来的一些错案,可以说几乎没有一件不和领导打招呼无关,最终错案责任人受到了追究,但有关说情领导还不是高居其位,依然在呼风唤雨?法官应该坚持法律原则,法官办错案应该受到法律的严格追究,但是不在真空中生活的法官,他们有时能坚持了原则吗?领导要的是结果,他们不要诉讼程序这个过程,可是他们要的结果对法官来说意味着什么呢?那是牢狱之灾。法官虽然有属于自己的法官法,但那不足于给他们人身保障、政治和福利待遇,按照长官意志办案,等待他们的可能是牢狱之灾,不按长官意志办案,等待他们的可能是免职或调离,处在两难选择中的法官有时是无可奈何的。不仅如此,在强势领导的说情和干扰下,就连当事人摇身一变也成了强势,对法官动辄训斥者有之、指桑骂槐者有之、动手打人者有之,法官在处理这类案件时,不仅没有相应的社会地位,甚至连法官的尊严也丧失殆尽。基于此,在当前法律制度还不健全的情况下,我们建议应该设立领导干部过问案件备案制度,一份留存卷宗档案备查,一份送交纪检部门存档,作为党政干部违规违纪年终考评的一份备忘录。这样,在法官顶不住压力而办错案的情况下,可以真正彻查办错案的原因,而且在法官无端被打击的情况下,也可以查出真正的致害人。

    3、“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既是对“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进一步阐述,也是每个法官应恪守的一项基本原则。已经确立和正在建立的大信访格局,应该说其出发点就是要倾听来自民众的呼声,但是已经确立和正在建立的大信访格局不能也不应成为无理缠诉者和极端涉法事件制造者的保护伞和避风港。法官“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去明是非、定责任并以国家强制力来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其司法过程中的权利应严格受到法律的完整保护,但是涉法涉诉上访案件的责任倒查制度,有时无疑给法官带上了一个紧箍咒,不仅束缚了法官辩法析理的手脚,而且担心当事人上访造成一些法官甚至去无端讨好当事人,出现了“磨人的娃子有奶吃”的怪现象。当事人上不上访是当事人甚或每个公民应该享有的一项知情权或说情权,其权利的行使原本无可厚非,但其权利的行使如果赋予政治色彩,或者说以限制司法者的权利或扩大司法者的义务来进行对等行使,则有违国家设定法律的本意,也有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国家设定法律是对每个公民进行平等保护,而不是对有些人特别保护,对有些人失于保护。就大信访格局而言,信访当事人的概念非常宽泛,法官、当事人及其他执法者均应涵盖在内,他们应该平等地受到保护,平等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公平正义的社会不允许有法外公民。但现在大信访格局的政治化,导致了法律的无端被践踏,无理缠诉者和极端涉法涉诉事件的制造者因其不合理要求没有得到满足而越级访甚或闹访,其结果是其不合理要求得到满足,一些正直的法官被无端免职,一些基层法院支付了一些不合理的高额赔偿。比如发生在渑池的马文玲上访案,其子交通肇事案判决后,马文玲不服判决提出申诉,该案发回重审后,马文玲无理要求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肇事者并支付赔偿金100万元,且扬言如不满足其要求,她将继续上访。为了安抚马文玲,渑池县法院刑庭数名同志被停职,正常的办公秩序已处于瘫痪状态。对此,我们建议,大信访格局的建立应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严格行政制度法律化,严禁行政制度政治化。

    4、法警作为法院自己领导的一支武装力量,如何配备和定位使用是一个很严肃的问题。《警察法》没有将法警列入其内,自上而下的法警条例也没有将法警的编制、工资待遇等纳入其中,不仅法警的政治待遇、人身安全等没有得到有效的保障,而且对该支武装力量的如何定位和使用也没有一个确切和统一的意见,致使一些基层和中级法院法警没有编制、配备不足、使用不到位等。据三门峡两级法院统计,中院和各基层法院除了法警支队、大队队长和政委是正式在编人员外,其余法警几乎是清一色的临时工,这既和与日俱增的法警任务不相适应,也与法警所担负的羁押人犯等职责不相适应,建立在编正式法警及相关晋职、晋级制度已刻不容缓。同时,随着法警队伍的日渐壮大,在执行羁押人犯、值庭、协助执行和财产保全时的威慑作用已越来越明显,无论是审判环节还是执行环节,法警的积极参与已成为法官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一道屏障,因此从防范法官人身和财产被侵害的实际情况出发,“开庭审理案件和最后执行案件根据实际需要必须配备法警”应该写入相关的程序法和以后出台的强制执行法。只有这样,才能最终确保法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5、建立法警统一调动和区域性法警协同作战机制已迫在眉睫。作为一支武装力量,法警的管理模式和管理办法应该有别于法官的管理模式和管理办法,套用法官的管理模式和管理办法去管理法警在司法实践中是行不通的。法官以服从法律为天职,法警以服从命令为天职,职责和任务的不同就决定了他们的管理模式各异。诚然,法警是依据法院的存在而存在和诞生的,但他们因套用警察的管理条例而有别于法官的管理,他们在执行任务时首先要考虑的是团队精神和集体作战的成果,只有集体作战的成果才能给当事人以威慑,才能发挥这支武装力量应有的作用。目前,法警的管理模式是以法警所在的法院为单位横向管理和以省院为考核单位纵向管理,遇到本地去外地执行案件和财产保全或外地来本地执行案件和财产保全时,这支武装力量因受当地法院领导而对遭遇求助的外地法警而言,可以说爱莫能助,因此建立以最高人民法院为统一指挥中心的大法警管理系统或模式已成当务之急,只有这一系统或模式的确立,才能在这一系统或模式的前提下建立区域法警协作机制。这样,法院在执行案件、财产保全或送达法律文书时,不管是跨省、跨市,都能因法警的及时救援而减少甚或避免法官和法警人身遭受危险袭击的情况。

    6、法院内部建立健全法官履职保障制度的条件已经成熟。明是非,定责任,以国家强制力作后盾强制调整当事人的利益格局、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是法律赋予法官的职责,法官的这一职责决定了他们是“刀尖上的舞者”,因而其人身安全更应受到法律的完整保护和法院领导的严格保护。但在司法实践中,各级法院领导更多看重的是法官办多少案而不是法官遭受多少次侮辱和伤害,即使遇到当事人侮辱法官的情况,法院领导也往往以“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和“当事人是弱势”为由,要求法官高姿态处理,不和当事人一般见识,结果坐视当事人把事态扩大、坐视其气焰越来越嚣张。其实,没有良好的司法环境,法官代表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不能为社会和当事人所接受,则法官就不可能完整适法,因此,对于侮辱、诽谤和伤害法官的行为,无论其主观故意与否,首先应予考虑的是予以严厉打击,只要把握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基本原则,法院就可以援引相关法律规定对无理缠诉者和极端涉法事件的制造者进行严厉制裁。从司法实践看,法官人身安全保障好的法院,无不是在法律框定的有理、有利、有节的前提下对无理缠诉者和极端涉法事件的制造者保持着高压态势,促使其不敢为、不愿为、不能为。当前的中国现实,法官依赖的是法院,指望的是法院的领导,法官遇到为难的事首先想到的是找自己的领导解决,在这种现实背景下,法院的领导首先应该关注的就是自己部下的人身是否安全、他们的人身安全是否需要法律的强势予以保障,只有时时关注法官的人身安全,才能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而且,随着经济的发展,各级法院不同程度地具备了保障法官人身安全的物质条件,如果以相应的法官保障机制辅助实施,则法官的人身安全应该不成什么问题,因此,建立健全法官保障机制可以说已势在必行。

    我此次探讨的只是法官在履职过程中其人身财产安全遭受不法侵害时的情况,对法官履职以外的人身财产安全问题未有触及。我们之所以不探讨这一问题,是因为这一问题的涉及面更加宽泛,而且很大程度上也难以解决,因此,只就法官履职过程中的法官人身财产安全遭受不法侵害时的情况谈谈我个人的粗浅认识,以做抛砖引玉以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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