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和律师虽然职业身份不同,社会分工和定位不同,但同受法律教育,同操法律语言,同循法律思维,是法律职业的共同体。彼此应当相互尊重、相互监督、相互协作,实现良性互动,共筑法治美好明天。但事实上,两者的关系并不和谐,存在各种各样的困难,最终影响了社会主义法治的进程,消弱了司法公信力。
一、法官和律师之间的应然状态
(一)职业共同体,应当互相尊重
法官对律师的尊重。首先体现在法庭上,法庭是法官和律师共同的舞台,在法庭上法官应当认真听取律师的辩护和代理意见,仔细分析律师所提供的各种证据材料,合理参考律师提出的法律适用意见。其次,法官对律师的尊重体现在裁判文书上,裁判文书中应当对律师表述的意见概况后完整体现,这样才能辩法析理,让当事人和律师赢得光彩、输的明白。此外,法官对律师享有的正当权利和人格尊严要予以充分尊重和保护,不能自认为是“官”,让律师感觉到压力,进而有一种屈辱感,更不能因为不当言行,引起合理怀疑。
律师对法官的尊重。首先体现在对法官的裁判活动和法院裁判结果的承认和接受,律师不能散布损害法官或法院声誉的言语,做出有损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性的行为,更不能因为对裁判结果的不满意,煽动当事人通过不正常的渠道、非理性的方式表达诉求。其次,律师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同时,应当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对当事人无理的申诉及群体性事件要给予正确的引导,配合法官化解矛盾、平息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尊重是相互的,也是共赢的。法官和律师相互对立,互不信任,法治不可能健全,社会难以和谐。
(二)职业共同体,应当相互监督
律师对法官的监督,是社会监督的一部分,其本身掌握法律知识,参与诉讼,对于办案中法官有没有违法违纪,一清二楚。作为律师,要敢于同违法行为做斗争,敢于对不良法官说不。律师对法官的监督,本质上在于权力的制衡,防止法官滥用审判权。
法官对律师的监督,主要体现在对律师是否遵守法定程序,是否恪守职业道德,是否向法官行贿或要求当事人向法官行贿、是否提供虚假证据、存在藐视法庭等行为。
依靠内部的监督是有限的,法官和律师同在诉讼当中,彼此对对方的行为非常了解,只有相互照镜子,相互监督,才能发现各自存在的问题,才能挤压权力寻租的空间,才能更好约束自己的行为,提升自身形象,达到权力制衡之目的,
另外,作为职业共同体,法官和律师不是亲密的兄弟关系,而是君子之交。
个别律师因为业务不精通,为实现利益最大化,诉讼中把精力不是放在研究案情、提供证据、分析法律适用方面,而是着重拉关系、搞公关,联络与法官的感情,这种人对法官貌似恭敬而内心藐视,往往输了官司,不从自身找问题,把责任朝法官头上推,认为是关系没有做到位。另一方面,个别法官也管不住自己的嘴,与这些律师勾肩搭背,从吃请开始,办案过程中同住、同行,一步步被牵着鼻子,最终置公平公正于不顾,利用职权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滑向腐败的深渊,被所谓的“哥们”律师“撂倒”。
法官和律师是君子之交,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合。作为法官,要树立富贵不能淫、威武不能屈、贫贱不能移的浩然正气,要甘于寂寞、耐得孤独,忍得清贫,恪守职业操守,不能为了三瓜俩枣,自愿贬低法官形象,与个别律师吃吃喝喝,达成一片,更不应该与律师有不正当交往,为了蝇头小利向律师透露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研究案件的内容,泄露审判机密,更有甚至,鼓动当事人对没有采纳其意见和建议的法官进行诬告,这种卑劣的行径为同行所不齿,为社会所不容。
(三)作为职业共同体,应当相互协作,共同进步
虽然法官和律师形成的司法腐败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但枉法裁判的风险和成本日益增大,真正黑白颠倒或丧失原则的情况很少见,少数裁判不被社会公众认可,很大程度上是认识程度不一致造就的。正是这极少数,影响了司法公正的整体形象,损毁了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声誉,就像俗话说的一颗老鼠屎坏了一锅粥。社会公众对此深恶痛绝,加上自媒体时代在网络上被广泛传播,客观上增强了社会公众对整个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不信任感,影响了司法公信力。
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在营造过街老鼠人人喊打,净化职业共同体空气的同时,更应当对社会公众因势利导,多宣传积极、正面的报道,对媒体的不实报道不信谣、不传谣。只有这样才能共同赢得尊重,实现共同的价值取向和价值追求,增强公众对民主的信心、法律的信仰,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社会公众对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尊重程度表明了法治的文明程度,这取决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共同努力。
律师是法官和当事人之间沟通的重要桥梁和纽带,具有当事人更容易信任的独特优势,在案件调解中,律师的协助、配合,调解的成功率就会很高,当然这种配合不是无视律师独立的诉讼地位,系律师的社会职责之所在。通过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化解了社会纠纷,平息了社会矛盾,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社会和谐。
二、法官和律师的实然状态
(一)法律共同体意识缺失
法官认为自己是代表国家独立行使审判权,居中裁判,履行职务行为时不谋取任何经济利益,不偏袒任何一方,追求的是公平正义。而律师认为自己是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追求的是当事人正义,考虑的是当事人利益最大化。
(二)不信任感明显扩大
有的律师不愿意进法院,不愿意代理诉讼案件,对法官貌似尊重,实则鄙视。与此同时,有的法官认为律师很俗气,充满了铜臭,内心深处对律师很排斥、漠视甚至有意轻视。以至于互相提防、不敢来往、不愿交往。
(三)律师的诉讼权利没有得到全面保障,法官对律师不尊重现象尤为突出
有些法官接待律师时傲慢无礼,语言尖酸刻薄,开庭时随意打断律师发言,出庭迟到、经常拒绝律师正当要求,裁判文书不引用律师代理和辩护意见,不反应律师劳动成果。
(四)部分律师社会责任意识薄弱,对当事人的诉讼行为缺乏合理指导,教唆当事人缠诉、上访,对法官进行恶意控告。
三、法官和律师实然状态的成因分析
1、社会思想观念存在偏差。社会普遍存在“打官司就是打关系”的认识,当事人为赢官司,要求律师想方设法和自己一起找关系、打招呼,而忽视对证据的调查收集。
2、法官和律师信息不对称、不共享,缺乏统一的法律培训,对法律适用难以达成共识。法院组织性强,参加培训的机会多,内部指导意见健全,但这些都不对外公开,造成律师在适用法律上与法官存在较大偏差,意见不统一,从而引起认识上的不统一,导致对法院裁判不满。
3、沟通协调机制不畅通,没有具体的执行机构。法官和律师之间没有沟通交流的平台,现有的制度约束的多,沟通的少,仅有的沟通制度缺乏执行力,不易操作,反馈评估机制更是不流畅,多数形同虚设。
4、自律意识不强,职业道德观念淡薄,价值观存在偏差,心理失衡现象严重。
四、关于建立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关系的建议
(一)建立法官与律师正常沟通机制,搭建交流平台
1、尽快提供固定的会见场所、构建定期座谈、重大事项相互通报制度。
建立固定会见场所,固定联络人员,畅通反映意见和建议的渠道,加强沟通交流,增强彼此的尊重和认同,消除工作中的猜忌、隔阂、抵触。通过定期座谈,相互通报各自的重大决策部署,倾听对方建议,发现认识自身不足,相互促进。特别是要建立重大、敏感、群体性案件及时沟通交流制度,通过交换相互的认识和态度,让律协及律师担当起社会职责,与法官共同做当事人的工作,促使矛盾有效化解。
2、建立法官与律师学术交流和业务研讨制度。
一是联合举办培训班,对新法律法规的理解及共同关心的法律理论与司法实践进行共同探讨研究。二是经过律师协会审查通过的案件,可以向法院提出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的建议。
(二)工作上相互提供方便,互相尊重,树立职业共同体的认同感
1、设立专门的律师休息室,方便律师候庭;2、设立专门的律师阅卷室,方便律师查阅、摘抄和复制案卷材料;3、搭建律师信息平台,及时告知案件审理进程;4、简化法庭检查程序,方便律师出入;5、向律师公布法官办公电话,建立联络专线,方便联系;6、定期邀请律师界代表观摩庭审。
(三)完善法官的审判保障机制和律师的职业保障制度
“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只有不断提高法官的政治、经济待遇,为其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才能使其安心审判,减少甚至杜绝与律师的不正当交往。法官要保障律师意见的充分表达与得到听取,不随意打断律师发言,不限制律师发言时间。在裁判文书中对律师意见充分予以表述和阐明,尊重律师劳动成果。
(四)重视培养法官和律师的职业道德,扎实改进法官和律师的工作作风,规范公民代理行为,提升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尊荣感。
(五)完善相互监督机制,确保廉洁司法
一是定期互相通报内部违法违纪情况,敢于亮家丑,实现有效监督。二是让律师参与对已结案件的评查,对参与的庭审质量予以评查。三是建立相互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举报不规范、不廉洁、不合法的行为。
法官和律师成为利益共同体,就必然会把国家和人民赋予的审判权市场化,滋生腐败,这是社会公众所不能容忍的。只有两者良性互动,杜绝各种不良交往,才能实现法治的春天。前方的路还很长,困难还很多,作为法律共同体的法官和律师仍需共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