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和2009年最高院先后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建议工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服务的通知》《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将司法建议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为了更好发挥司法建议的功效,探索司法建议公开之路,制定本办法。
一、重要意义
司法建议作为人民法院延伸审判职能,参与社会管理的一种司法手段,在防范或促成社会矛盾化解、推动依法行政、规范行业管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通过司法建议公开,既可提高我市法院司法建议的质量,解决司法建议反馈率低、受众较少、司法建议质量参差不齐等问题,保证司法建议的效果;又是法院积极推动社会管理体系完善的重要方式,对于化解社会矛盾,进而提升司法公信力也具有重大意义。
二、公开原则
司法建议公开,是指人民法院在行使审判执行权过程中,通过规范的程序,利用多种渠道,依法向社会大众公布司法建议内容及相关信息的制度。
1.全面公开原则。凡是属于公开范围内的司法建议,其裁判文书、建议内容、被建议方、反馈结果等相关信息均应公开。
2.适时公开原则。根据司法建议内容本身的紧迫性、针对性、广泛性、重要性等特点,综合司法建议的类型,按照行业性、季节性、针对性、预测性等要求,以有利于发挥司法建议作用为出发点,在审判前、审判中、审判后制作司法建议并在适当的时间向公众发布。
3.信息共享原则。一方面建立法院与党委、人大、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之间的信息共享系统,另一方面建立社会公众与法院之间司法建议信息共享系统,使不同主体能够多渠道快速准确地获取和共享司法建议信息。
三、公开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的精神,凡是法院发出的司法建议均应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未成年人犯罪、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适宜公开的案件和调解结案的案件除外。
四、公开主体
1.针对个案司法建议。同一法院审理的,针对个案提出的司法建议,原则上由审理法院公开。基层法院审理的拟向上级国家机关及垂直管理部门提出并公开司法建议的,必要时可以报请中级人民法院公开。
2.针对类案司法建议。对于不同法院审理同类案件需要公开发出司法建议的,由其协商或由共同发布,必要时由中级人民法院公开。
3.针对综合司法建议。对于全行业或者由全市范围有较大影响的司法建议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并以指导意见、白皮书等形式予以公开。
五、公开时机
1.个案司法建议的公开时机。公开时机可灵活多样,立案、审理、宣判和执行等诉讼的各个环节点均可成为司法建议公开的切入点。
2.类案司法建议的公开时机。类案司法建议的公开应针对问题的内容和特点,结合舆论宣传的周期性特点选择公开时机,以借舆论之势,助推司法建议的落实。
3.综合司法建议的公开时机。此类司法建议的公开必须站在全局、全社会的高度,理性、慎重地做出科学合理的选择。
六、公开程序
1.提出。审判执行部门对于工作中所发现的问题,认为需要提出司法建议的,由办案部门提出司法建议。
2.批准。个案类司法建议由主管院领导批准和签发,类案司法建议和综合司法建议上报审委会批准,由院长签发。
3.发布。司法建议书签发后,加盖本院院章,3日内由办案部门负责发送,同时将司法建议涉及裁判文书及司法建议内容统一报送至办公室,由办公室3日内将裁判文书及司法建议内容在法院门户网站“司法建议”板块上公布。
4.反馈。办案部门应当适时了解被建议单位的落实情况,并将被建议方反馈的情况材料报送办公室发布,办公室应及时将相关反馈情况3日内在三门峡法院网公布。
5、归档。司法建议公开之后,办案部门将司法建议书、审批表、涉及裁判文书、反馈情况,统一报送到审管办存档。
七、公开方式
1、法院门户网站。在我市两级法院门户网站上开设“司法建议”专栏。将裁判文书、司法建议内容、反馈情况公布。
2、法院载体。《调查研究》《信息专报》《三门峡审判通讯》《三门峡审判》等内部宣传载体作为司法建议发布和推广的重要平台。
3、借助法院宣传工作与电视、广播、网络、报纸等外宣媒体之间形成的良好互动关系,或以宣传的手法对司法建议的内容和反馈结果进行报道,或以专刊和新闻发布会的方式向社会公开。
八、监督考核
1、将司法建议公开工作纳入绩效考核,给予相应的奖惩。
2、通过抽查、评查、和年度评比活动,加强对司法建议公开效果的监督。
3、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廉政监督员和媒体记者的沟通和联系,全面收集和反馈司法建议公开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确保监督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