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维护正常诉讼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公民代理的条件
1、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2、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当事人的近亲属是指当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二、公民代理需提交的材料
(一)授权委托书;
(二)无偿代理协议书;
(三)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代理人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四)代理人的身份资料;
(五)委托近亲属的,需提交结婚证、户口簿、收养登记证明书等证明材料;
(六)委托所在社区、单位或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的,应当提交由相关单位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推荐书;
三、公民代理的审查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准许其代理资格。
对不符合公民代理条件的,人民法院不准许其代理,对不准许代理的应告知当事人可以另行委托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