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院管理 -> 规章制度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民事诉讼活动中公民代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6-07 18:41:06


    为切实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维护正常诉讼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公民代理的条件

    1、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2、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当事人的近亲属是指当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二、公民代理需提交的材料

    (一)授权委托书;

    (二)无偿代理协议书;

    (三)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代理人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四)代理人的身份资料;

    (五)委托近亲属的,需提交结婚证、户口簿、收养登记证明书等证明材料;

    (六)委托所在社区、单位或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的,应当提交由相关单位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推荐书;

    三、公民代理的审查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准许其代理资格。

    对不符合公民代理条件的,人民法院不准许其代理,对不准许代理的应告知当事人可以另行委托代理人。

责任编辑:bgs    


关闭窗口

地址:河南省三门峡市河堤路北路与上官路交叉口(邮编472000)  
电话:0398-2967227   
您是第 74832214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