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三门峡市两级法院受理民商事案件情况
民商事案件的审理,历来是各级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2013年1—5月份,三门峡市两级法院共新收各类民商事案件4895件,占全部收案的59.62%;结案3966件,占全部结案的61.96%;未结2684件,占全部案件的67.76%。
(一)收案情况
2013年1—5月份,两级法院共新收民商事案件4895件,比去年同期4035件增加860件,上升21.31%;两级法院中,除中级法院及灵宝法院民商事收案数稍有下降外,其余五个基层法院民商事收案均呈上升趋势,增加幅度均在40%以上。其中涨幅最为明显的湖滨区法院比去年同期上升174.54%。详细情况见下表:
三门峡市两级法院民商事案件收案情况对比统计表
单 位
|
2013年
1月—5月
|
2012年
1月—5月
|
同比升降%
|
中 院
|
660
|
803
|
-17.81
|
湖 滨
|
895
|
326
|
174.54
|
义 马
|
275
|
195
|
41.03
|
渑 池
|
649
|
425
|
52.71
|
陕 县
|
529
|
341
|
55.13
|
灵 宝
|
1064
|
1439
|
-26.06
|
卢 氏
|
823
|
506
|
62.65
|
总 计
|
4895
|
4035
|
21.31
|
按案件类型划分,两级法院所受理的民商事案件中,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收案1072件,占全部民商事案件的21.9%;合同纠纷收案2609件,占全部民商事案件的53.3%;权属侵权纠纷收案1181件,占全部民商事案件的24.13%;不当得利、无因管理案件20件,占全部民商事案件的0.41%;特别程序收案13件,占全部民商事案件的0.27%。
按审判程序划分,一审案件收案4267件,同比上升30.89%;二审案件收案581件,同比下降18.51%;再审案件收案47件,同比下降24.19%。详细情况见下表:
三门峡市两级法院民商事案件收案情况对比统计表
审判程序
|
2013年
1月—5月
|
2012年
1月—5月
|
同比升降%
|
一 审
|
4267
|
3260
|
30.89
|
二 审
|
581
|
713
|
-18.51
|
审判监督
|
47
|
62
|
-24.19
|
总 计
|
4895
|
4035
|
21.13
|
(二)结案情况
1—5月份,两级法院共审结民商事案件3966件,比去年同期增加1518件,上升62.01%。因两级法院民商事案件收案数量的绝对增加,审判质效指标对审判效率和均衡结案的要求,两级法院的结案进度明显加快,结案数量同比上升较多。六个基层院中除灵宝法院结案数量小幅上升外,其余五个基层院结案数量上升幅度较为明显,其中上升幅度最大的湖滨区法院超过400%。详细情况见下表:
三门峡市两级法院民商事案件结案情况对比统计表
单 位
|
2013年1月——2013年5月
|
2012年1月—2012年5月
|
同比升降%
|
中 院
|
593
|
452
|
31.19
|
湖 滨
|
756
|
150
|
404
|
义 马
|
253
|
158
|
60.13
|
渑 池
|
567
|
279
|
103.23
|
陕 县
|
486
|
229
|
112.23
|
灵 宝
|
868
|
844
|
2.84
|
卢 氏
|
443
|
338
|
31.07
|
总 计
|
3966
|
2448
|
62.01
|
(三)未结案件情况
1—5月份,两级法院民商事未结案件2684件,比去年同期1832件增加852件,上升46.51个百分点。除中级法院和灵宝法院未结案件数量同比下降以外,其他五个基层法院受收案数量绝对增加的影响,尽管都加快了结案进度,但未结案件的数量仍居高不下,义马法院未结案件数量同比上升265.57个百分点以上,其余四个基层院未结案件上升幅度也均在90%以上。详细情况见下表:
三门峡市两级法院民商事案件未结情况对比统计表
单 位
|
2013年1月——2013年5月
|
2012年1月—2012年5月
|
同比升降%
|
中 院
|
236
|
403
|
-41.44
|
湖 滨
|
482
|
202
|
138.61
|
义 马
|
223
|
61
|
265.57
|
渑 池
|
412
|
208
|
98.08
|
陕 县
|
397
|
148
|
168.24
|
灵 宝
|
511
|
628
|
-18.63
|
卢 氏
|
423
|
184
|
129.89
|
总 计
|
2684
|
1832
|
46.51
|
二、三门峡市中级法院受理民商事案件情况
(一)收案情况
2013年1—5月份,三门峡市中级法院共新收各类民商事案件660件,同比下降17.81%。其中:
按案件类型划分,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收案54件,占全部民商事案件的8.18%;合同纠纷收案371件,占全部民商事案件的56.21%;权属侵权纠纷收案279件,占全部民商事案件的34.7%;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纠纷收案5件,占全部民商事案件的0.76%;特别程序收案1件,占全部民商事案件的0.15%。
按审判程序划分,一审案件收案42件,同比下降5%;二审案件收案581件,同比下降18.51%;再审案件收案37件,同比下降26%。
(二)结案、未结案件情况
三门峡中院通过干部人事制度的改革,优化审判资源,充实壮大民商事审判队伍,配齐配强民商事审判人员。中级法院现有四个民事审判庭,每个审判庭配备审判员、书记员9人,再加上业绩量化月通报和办案标兵评选活动的激励作用,干警办案劲头十足。1—5月份,中级法院共审结民商事案件593件,同比上升31.19%;未结236件,同比下降41.44%。
详细情况见下表:
三门峡市中级法院民商事案件收结案情况对比统计表
收案
|
结案
|
未结
|
2013年1—5月
|
2012年1—5月
|
同比
升降
%
|
2013年1—5月
|
2012年1—5月
|
同比
升降
%
|
2013年1—5月
|
2012年1—5月
|
同比
升降
%
|
660
|
803
|
-17.81
|
593
|
452
|
31.19
|
236
|
403
|
-41.44
|
三、民商事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审判效率不高。随着民商事收案数大幅增长,各基层法院的存案数量相对较高,面临的审判任务依然繁重,民商事审判工作“案多人少”矛盾十分突出。民商事法官工作任务重,人手少,压力大,影响到民商事案件审判效率的提高。
2、质量欠优。1—5月份,中级法院共审结民商事二审案件514件,改判35件,发回34件,二审改判、发回重审率达13.42%。从改判发回的案件情况看,主要有程序问题、证据适用问题、法律适用问题和认识不同等原因。说明我们的一审案件承办人工作不够仔细,案件质量有待提高。
3、效果欠佳。判决结案后不注重做当事人的判后答疑和服判息诉工作,致使两级法院的上诉率偏高,一审服判息诉率偏低。目前,各基层法院的上诉率和一审服判息诉率指标均未达到省院的考核要求。1—5月份,中级法院共办结民商事二审案件514件,其中调解结案103件,撤诉98件,调解、撤诉占全部结案的39.11%。这说明,在基层法院办结的一审案件中,仍有一大批有调撤希望的案件,因调解工作不够或不注重判后答疑,导致大批案件进入二审程序。
4、业务欠精。少数法官缺乏钻研业务的主动性,对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学习不够,法律知识的理解和掌握不系统,办案主要凭经验,忽视知识的充电更新。
四、改进工作的要求
民商事审判工作要着力推进五高,即办案效率高、裁判准确率高、调解撤诉率高、服判息诉率高、群众满意度高,并以化解矛盾、定纷止争、案结事了、促进和谐为目标。
一是规范流程管理,强化审限管控,提高审判效率。今年所有案件必须录入法院综合信息管理系统,通过立案、审限延长、审限扣除、结案等节点的管理、审批与控制,实现流程管理的全面启动,对案件进行全程管理。对延长、扣除审限的案件必须由院长亲自审批,避免随意延长和扣除审限。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隐性超审限问题,中级法院已决定开展为期2个月的隐性超审限问题专项治理活动。要求各基层院对2013年1-4月份所结案件的隐性超审限问题进行评查,重点放在案件立案、审理,委托鉴定,案件宣判,裁判文书送达,案件执行,案件中止,卷宗移转等环节,查找是否存在立案难、送达迟缓、鉴定拖延、执行拖延、中止无期限、不及时装订移送卷宗等隐性超审限问题。各基层院要通过自查、评查,根据发现的问题,剖析原因,找准症结,制定整改措施,建立防范机制,查处违纪问题,规范审判、执行工作,杜绝隐性超审限案件发生。
二是强化干警业绩量化月通报制度和办案标兵评选活动,提升审判质效。去年以来,中级法院开始实施干警业绩量化月通报制度和开展办案标兵评选活动。该制度的实施,激发了干警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提高了工作效能,提升了审判质效。各基层院可借鉴中级法院的做法,将影响审判质效的指标融入到办案标兵评选活动中,鼓励干警多办案、快办案、办好案,提升审判质效。
三是加强业务指导,制定类型化案件的统一裁判标准。中级法院各民事审判业务部门,通过审理案件、召开审判业务会议、研讨典型案件等形式,对下辖基层法院在民商事审判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归纳汇总,总结审判经验,并定期向基层法院反馈。各民事审判部门可协商制定类型化案件的处理标准,统一法律适用,统一裁判尺度,提高整体司法水平。
四是继续提升裁判文书制作水平。裁判文书是整个审判活动的综合再现,关乎案件质量,关乎法院法官形象,关乎当事人的权益,一定要从语法修辞、逻辑推理、实体处理等诸多方面全面制作好法律文书。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论理透彻、引用法律准确、判处合理为标准制作裁判文书,使当事人看得清楚、听的明白,促使当事人服判息诉。对于化解矛盾,构建和谐社会至关重要,是提高司法能力和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