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邻里之间应该互相帮助,和睦相处。可就有这么一对曾因村里架电线等产生过纠纷,一直积怨未解。一天,听到自家房顶有响声,就携刀外出查看,在大门口与携带钢管的邻居相遇,随即引发械斗,致一方重伤。近日,渑池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王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被告人王某甲与被害人王某乙家曾因村里架线等产生过纠纷。2012年5月17日23时许,王某甲听到自家房顶有响声后,遂携带一把剔骨刀外出查看情况,当其来到大门口时,与携带钢管的王某乙相遇,王某乙用钢管等击中王某甲头部和左肩,王某甲即用剔骨刀往王某乙身上猛刺数刀,该二人在相互厮打过程中均受伤。案发后,王某甲以有人到自家门口闹事,被自己用刀戳伤为由向公安机关报警。经鉴定, 王某乙身体多部位损伤,其中腹部外伤致胃破裂,经手术治疗后痊愈,伤情属重伤(八级伤残)。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某甲亲属与被害人王某乙经自愿协商,达成了调解协议,王某甲亲属已赔偿王某乙经济损失,并取得王某乙对王某甲的谅解。
渑池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因邻里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甲主观上有持械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并造成了严重后果,其辩护人关于王某甲的行为是防卫过当的辩护意见理由不足,不予采信。王某甲到案后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其辩护人认为王某甲是自首的辩护意见理由不足,不予支持;本案系邻里纠纷引起,被害人亦有一定过错,且案发后被告人亲属已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庭审中被告人王某甲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法院遂依法做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