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渑池法院审结的几起涉黑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多为累犯,刑法规定:累犯是指曾因故意犯罪而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故意犯罪而应当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因为累犯对社会的危害更大,所以对这种刑满释放人员的“二进宫”问题更应引起社会的关注。
综合近几年渑池法院办理案件的情况分析,导致刑满释放人员再犯新罪的背后有着复杂的社会因素,归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刑释人员一般文化素质较低,法律意识淡薄,心理承受能力较差。主要体现在犯罪人员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与社会主流观点背道而驰,好逸恶劳、贪图享乐,容易冲动,讲究所谓“朋友义气”,加上其他社会违法犯罪人员的诱拐、威逼,很容易重新走上违法犯罪的不归路。
2、监狱教育改造功能缺位。监狱缺乏专业的对罪犯教育改造的心理疏导人员,一般工作人员业务素质较差、知识老化,难以适应新形势下的教育改造工作。由于经费等问题,监狱经济的压力使得监狱机关难于将全部精力集中于罪犯教育改造工作中,监狱教育职能被弱化,导致罪犯改造不彻底,带着“问题”回归社会。
3、社会对刑满释放人员的接纳能力有限,关注度不高。现今社会就业等压力较大,一般刑满释放人员出狱后没有一技之长,难以找到工作,国家也缺乏相应的帮扶措施,另外加上社会歧视,容易致使刑释人员对社会生活丧失信心,导致重新犯罪。
对于这一问题,我认为应当引起司法部门以及社会的高度重视,应该采取措施改变这一现状:一方面,监狱部门应当强化对罪犯的行为和心理教育改造职能,不能“只关不管”,应当吸纳专业的心理辅导、教育改造人员,对服刑人员进行三观教育、法制教育,转变服刑人员的思想观念,树立法律的威信,解决服刑人员的心理问题,真正起到教育改造的效果,预防再次犯罪的发生。另一方面,社会要善待刑满释放人员,摘掉“有色眼镜”。各级基层党组织、人民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对刑满释放人员要加大帮扶力度,与其他失业人员同等对待,帮助其再就业,对没有劳动能力的刑释人员,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救济,使刑释人员就业有出路、生活有着落,尽快融入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