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新颁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实施以后,退费案件类型、数目、金额越来越多,而以往的退费程序较为复杂,已远远不能适应当前形势的需要,当事人对此反映也教为强烈。退费工作是否到位,直接影响诉讼程序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也反映出法院司法行政管理水平的高低。研究室通过实地调研,并与财务部门人员、律师座谈,发现了一些问题并提出一些建议。
一、诉讼退费难成因分析
诉讼费用实行收缴分离,由当事人到指定银行交纳,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法院一切的费用支出都要向财政部门申请审批,严格的程序限制有时使诉讼费退还工作变得程序繁琐、拖沓,造成退费难。
“退费难”说到底还是一个利益分配的问题。按道理,诉讼费用直接上交给了财政专户,退费就应该从专户中列支,对于按一定的比例返还给法院作为业务补助经费使用的地方,也应该首先在预收的诉讼费用总额中扣除退费之后再按比例返还,不能让法院“收”的少,“退”的多。
法院诉讼退费管理与诉讼费收费管理一样,是法院司法行政管理特别是财务管理的一个极其重要的方面。目前,从调研来看,我们两级法院退费流程规范,基本上不存在退费难的问题,只有少数个案存在退费难问题。在退费环节还存在以下几个方面有待改进:
1、审批程序繁琐。我市两级法院施行普遍退费模式是:承办法官——庭长——主管院长——财物主管——会计和出纳——银行。当事人退费需要找的人员多,这个环节只要一个出现中断,退费将进行不下去,增加了当事人的往返次数。
2、法院告知义务履行不到位。通过调研发现,有些当事人不知道退费的事由,有些当事人二审中才知道可以申请退费,有些当事人不知道退费的流程和需要的材料。
3、现金退费率低。通过调研发现,在现金退费方面各院规定不一致,如在中院200元以上必须转账,义马市法院1000元以上转账。对诉讼费收费较低的案件,尤其是基层人民法庭、人民法庭审理的案件,标的额一般不大,但由于现金退费率低,造成当事人退费成本过高,有些当事人干脆不去退费,引发他们的不满。
4、会计和出纳不同时在岗。在退费环节中,既需要会计查账签字,又需要出纳开具转账支票,一旦有一个人员出差或请假,退费工作只能拖延。在调研中发现,部分当事人和律师反映退费找不到人居多。
5、银行转账时间紧。通过调研发现,银行下午2点停止转账,下午4点停止电汇,在法院开出转账支票、电汇之后,由于没有与银行很好的接轨或者没有及时告知当事人,造成退费难,引起当事人不满和误解。
6、个别律师冒领退费。通过调研发现,有些律师不告知被代理人退费事项,或者利用自己熟悉法律知识的优势冒领退费,当事人事后知晓办理退费时,有些律师误导当事人,法院背了黑锅。
二、对策与建议
1、开展专项清理活动。先由各审判业务庭用一个月的时间认真进行自行清理,再由纪检监察部门进行抽查。抽查中一旦发现因办案人员的原因出现退费不到位的,将作出严肃处理。
2、简化审批环节。实行向应当退还诉讼费的当事人主动退费制度。确定案件承办法官为退费责任人,要求案件承办法官在结案后三个工作日内先行办妥退费案件的审核、开具退费票据等退费手续,并及时通知当事人领取,并将退费材料存档附卷。免去了当事人提出退费申请、承办法官初审、分管副院长审批等环节,直接将应退诉讼费交于当事人手中。
3、建立诉讼退费“一站式”服务窗口。在立案大厅设财务窗口,并张贴悬挂退费需要材料和程序,由司法行政装备处财务人员负责办理退还诉讼费事宜。财务人员对符合退费条件的申请人应出具单具,通知其在5个工作日后到财务窗口办理退费,对于外地当事人可以办理授权委托退费。
4、建立小额即退制度。法院审结的案件退费数额500元以下的,人民法庭审结的退费数额300元以下的,由财务窗口随到随办,直接退费。使外地当事人、远在农村的当事人在接到裁判文书的同时,拿着缴费票据、判决书、身份证就可以即时领取退费,不必再往返退费。
5、立案庭制作《诉讼费退费告知书》。在当事人立案的时,由立案部门向当事人发送告知书,内容包括:退费的事由、退费的流程、退费需要的全部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