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民一庭近日成功调撤一起由于二次碰撞引发的机动车责任事故纠纷,上诉人某县公安消防大队当庭申请撤诉。
2011年12月31日5时,毛某某驾驶中型仓栅式货车沿310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828公里处,由北向南行驶时,与同向行驶在前尚某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毛某某与同车乘坐人段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30分钟后,周某某驾驶某县公安消防大队的消防车赶到事故现场救援时,因路面结冰,车辆侧滑,碰撞在毛某某驾驶的中型仓栅式货车尾部,造成车辆受损、毛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毛某某在两次事故后死亡。该两次事故经某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第一次事故,毛某某驾驶机动车在行驶中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尚某某、段某某无责任;第二次事故,周某某驾驶机动车在行驶中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尚某某在第一次交通事故发生后未按照规定设置警告标志,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毛某某无责任。原审法院判决某县公安消防大队承担30%的责任。
某县公安消防大队以原审划分责任不公,认定事实不清为由提起上诉,请求查明事实,依法改判。
案件开庭审理中,承办法官对该案进行了调解。通过向上诉人析理释法,使上诉人明白其本职工作虽为及时救援事故车辆,但在救援途中同样要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且要尽到更严格的注意义务。经过法官们的耐心调解,上诉人自愿申请撤诉,并当庭提交了撤诉申请。双方当事人对本庭调解工作均表满意,该起纠纷得到了圆满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