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法院工作实现新发展,按照全市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学习调研阶段的安排、部署,笔者对所分管的立案信访工作2007年以来的情况进行了调查研究,与部分干警进行了座谈、交流,并结合中央政法委近期交办的6起涉诉信访案件的办理情况进行了分析。通过以上调研,就全市法院而言,笔者认为在立案信访工作中,应认真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以人为本思想,落实司法为民措施,树立法院良好形象和司法权威。
一、近年来立案信访工作的基本情况
(一)立案工作
2007年至2008年,市中院共受理(含旧存)各类案件5524件,其中2007年受理2698件,2008年受理2826件,同比增加128件,上升4.74%。在上述案件中,刑事一审案件111件,刑事二审案件422件;民商事一审案件108件,破产案件7件,民商事二审案件2252件;行政一审案件176件,行政二审案件86件;各类再审案件127件;执行127件,非诉执行45件;减刑假释1501件;法医鉴定74件;申诉、申请再审360件(含抗诉114件);管辖权异议92件,申请复议8件,指定管辖23件;国家赔偿3件,违法确认2件。
(二)信访工作
两年来涉诉信访量不断增多,2007年到市中院来信来访1230人次,其中告诉325人次,占26.42%;申诉325人次,占26.42 %;执行477人次,占38.78%;其他103人次,占8.38%。2008年来信来访2647人次,其中告诉520人次,占19.6%;申诉1075人次,占40.6%;执行560人次,占21.2%;其他492人次,占18.6%。在上述信访当事人中,反映市中院的2118人次,占80%;反映基层法院的529人次,占20%。
从上级交办(含上级法院和上级政法委)的涉诉信访案件来看,2007年上级交办 297件 ,办结290件,办结率为97.6%,其中市中院承办238件,基层法院承办59件;2008年上级交办169件,办结169件,办结率为100%,其中市中院承办119件,基层法院承办 50件。
(三)司法为民工作
一是从硬件设施来看,两级法院均设立有立案大厅,实行一站式窗口服务,并在立案大厅配备有饮水机、笔墨纸张等便民设施;有的基层法院还建成了温馨和谐调解室,对事实清楚、当事人争议不大的案件进行速裁审理,为当事人营造温馨、和谐的调解环境。二是实行诉讼引导制度,在立案时免费向当事人发放诉讼风险告知、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须知;同时在全市法院实行廉政监督卡制度,在立案时发放给当事人,自觉接受当事人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三是在内部设立有信访办或信访工作室,并配备有相关人员,专司信访接待工作。院领导轮流到信访接待室进行接访,对当事人反映的问题能解决的当场解决,不能解决的,由接访领导签发信访事项督办函,交相关部门或基层法院处理,并限期上报办理结果。四是不断加大司法救助的力度。按照上级法院的要求,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城市低保户、残疾人、农村五保户等特困群体依法减缓免交诉讼费用,开辟绿色诉讼渠道,确保困难当事人打得起官司。2007年,市中院共司法救助27案39.6510万元,2008年,共司法救助16案21.0436元。
二、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通过以上分析,两级法院的立案信访工作在党委的正确领导下,在上级法院的精心指导下,加强立案工作,着力解决“立案难”、“申诉难”等问题,依法保护当事人的诉权;认真落实司法为民措施,进一步方便群众诉讼;强化涉诉信访工作,一大批涉诉信访案件在两级法院党组的重视下,得到有效化解。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一)有案不立,立案不严的问题仍然存在
1、在目前严峻的信访形势下,法院囿于当事人的情绪及案件性质,不想将矛盾引入法院,对个别案件引导当事人通过其它途径解决,或拖着不立案。这种现象只是个别现象。
2、随着经济发展进入矛盾凸显期,越来越多的纠纷涌入法院,新类型纠纷层出不穷,致使有些纠纷在立案阶段把关不严,将本应由社会其它途径解决或救济的纠纷引入诉讼渠道,使法院在处理中处于被动局面,并有可能引发信访问题。
(二)申诉难问题仍然存在
1、随着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的施行,对基层法院生效裁判的申诉审查权归中级人民法院,大量的申诉案件对中级人民法院来说,无疑是“井喷”。在人员紧张的情况下,对个别本应按申诉程序进行审查的案件,作为信访案件转基层法院处理。
2、申诉立卷审查时间过长。目前,民事诉讼法对申诉立卷审查的时间未作明确规定,致使个别案件立卷审查时间过长,虽然即或是裁定再审,也未必一定改变原审结果,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当事人通过申诉程序纠正裁判的期望。
(三)司法为民措施落实不到位
1、巡回审判制度落实不够。除少数基层法院人民法庭办理的案件外,大多数案件仍是法官“坐堂问案”,说明法官司法为民的意识树立的不牢固。有时当事人并不在意案件是否胜诉,而在意法官是否能下去听一听群众的意见,虽然群众的意见并不能完全左右案件的裁判结果;另一方面法院目前人员不足、经费紧张、办公办案条件不足等因素的影响使然。
2、个别干警对待当事人态度不够耐心、热情,诉讼引导不及时、不到位,怠于行使法官释明权,三言两语就把当事人打发走了,致使有的当事人对接待法官不满意。
3、司法救助条件、范围把握不准。司法救助本身是为了能使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主要是自然人)能打得起官司,使其纠纷进入并通过诉讼途径予以解决,但在实践中存在着以下情况:一是对是否应当给予司法救助,个别承办法官不进行认真审查,要么将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拒之门外,要么以是否司法救助由院长审批为由,将当事人推向院领导。二是有的当事人在起诉前已受到司法行政机关的司法援助,但在审判阶段未受到司法救助。三是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也通过其它途径获得了司法救助,就目前法院服务大局,服务项目建设年活动而言,并不是说不可以,但有的企业却并非经营困难。
(四)涉诉信访形势依然严峻,不容乐观
1、涉诉信访总量仍然不少,虽然上级交办的案件大部已得到解决。究其原因,主要有社会和法院内部两方面。一方面是社会转型和改革的因素。一是社会转型过程中各种矛盾在冲突和加剧,各种利益关系此消彼长,各种价值观念交互碰撞,各种矛盾错综复杂,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事实上处于各种社会矛盾的最前沿,更是处于各种矛盾交织的风口浪尖之上,化解社会矛盾,成了人民法院在社会转型期所担负的一项十分重要职能。二是法律制度不完善。目前我国的法制建设还不完善,现行的法律法规还不能完全适应形势的需要,甚至还有不少地方存在法律空白。三是当事人趋利思想存在,信访不信法。由于当事人趋利性因素影响,不能完全正确评价司法结果,当人民法院根据认定的法律事实作出的裁判与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不一致时,当事人就认为司法不公,有的仅凭主观猜测不断上访纠缠。四是信访人法律知识缺乏,法律知识不强。一些信访人员在与政府、单位、他人等发生纠纷后,来到法院后要求解决问题,又不想打官司,将应当由政府解决的矛盾推向法院,增加了法院诉前信访的压力。除此之外,还有一些案件当事人不是通过正常的司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是故意放弃上诉权利,想利用上访等非正常手段引起领导重视改变对自己不利判决。
另一方面是法院自身的因素。一是个别案件确实存在司法不公、效率不高、执行不力的问题,在通过法院依法纠错或得到及时处理后,无论当事人还是上级领导,均认为法院在处理案件中存在问题,并以偏概全,索性认为涉诉信访的当事人所反映的问题大多数是有理的,或是正确的。其实涉诉信访案件具有复杂性,既有因司法不公而引起的,也有因上访人对国家法律、政策及司法程序不了解、不理解而引起的;既有因人民法院执行不力而引起的,也有因人民法院执行不能而引起;既有通过上访追求司法公正,也有通过上访影响司法公正;既有通过理性上访寻求解决问题的,也有通过非理性上访以满足其个人愿望。二是在处理个别涉诉信访案件时,方法失衡。体现在有些上访当事人合理的甚至无理的要求通过非理性上访后往往会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和解决,这就使一些当事人产生了一种“大闹大处理,小闹小处理,不闹不处理”的错觉,使得一些当事人对依赖正当司法程序解决问题缺乏信心和耐心,转而采取非理性上访行为来达到自己的正当和非正当的目的。另外,有些地方为实现上级提出的息诉罢访要求,放弃法律原则,过于迁就当事人的要求,或花钱买平安,由法院出钱来满足上访人的要求,为其他上访人无理缠访、闹访树立了“榜样”。三是法院自身工作的特点与当事人利益之间的矛盾冲突。审判工作作为解决当事人纠纷的最后一道途径,凡受理的案件必须要裁判,而案件的处理结果必须有胜败之分,必须触及当事人的利益。无论是一审还是二审,其裁判结果不能可完全符合各方当事人的目的和要求,法院的这一自身特点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是当前法院涉诉信访案件形成的主要原因,也是法院控防难的外在表现。四是审判制度存在问题。我国现在虽然实行的是二审终审制,但司法实践已经出现五审、六审,甚至更多的审,可谓审而不终。一些当事人对生效裁判不服,仍反复申诉、上访以希改判,而在实践中确已存在由于当事人的反复上访、申诉多次进行再审和改判的现象。
2、法院对涉诉信访案件解决处理不彻底,致使出现重信重访。“涉诉信访”一词首创于2004年在长沙召开的全国法院信访工作会议。此后,各地法院的涉诉信访案件在当地政法委及上级法院的督导下,化解了一部分,但虽经思想作风整顿、三级法院集中接访、治理重信重访专项活动,措施也由“三定一包”到“五定一包”,仍有个别案件当事人只是暂时停访息诉或签字表示满意,仍属于不稳定因素,极易受外界或其他上访人的影响,重新加入“上访大军”,成为重信重访。其中还有个别法院对信访当事人的承诺未兑现,当时是信誓旦旦,事过境迁后又未及时兑现对当事人当初的诺言(有些情况法院也是处于无奈或尴尬),致使当事人重信重访后,对法院的劝说、解释甚至重新承诺持怀疑态度,增加了处理的难度。
3、对无理上访或缠访、闹访当事人教育处理不到位,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他们的气焰。在上访的当事人中,有的是有理上访,也有的是无理上访,错误地认为“地方政府部门怕上访,不管有理无理,反正跑跑,只有好处而没有坏处”。事实上,有些地方由于害怕进京、去省上访,不是依法处理上访问题,对无理缠访人员也不敢处理,害怕造成不好的影响,一味妥协迁就,使上访人员尝到甜头,动不动就以上访相要挟,有的地方还以上访人数的比例来考核、评价法院,使法院陷入被动局面。
三、建议和对策
(一)提高法院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
首先要强化法官的思想政治教育。认真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牢固树立“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指导思想,始终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司法为民,关注民生,不断提高司法为民的服务水平。从思想上、行为上摒弃特权思想,带着情感做工作,树立权为民给,权为民用的权民意识。其次,提高法官的业务素质,加大法官的业务培训力度,提高正确适用法律的水平和能力,提高审限意识和办案的效率,提高处理协调法律事务的能力和水平。
(二)加强立案工作,严把立案关
以保障百姓申冤有门为目标,保障百姓的诉讼权利落到实处,保障立案正确率,严格收费标准,进一步保障经济困难的当事人能够顺利进入程序,打得起,打得赢官司,解决立案难问题。一是规范民商事审判庭受案范围,专业案件归口管理,避免同一种类案件出现不同判决结果,维护判决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二是严格审限管理和审判流程管理,实行超审限问责处罚制度。专人电脑,审限跟踪。解决超审限和隐性超审限以及久拖不结不执的问题,提高法院的审判效率。三是实行立案庭统一立案制度,做到立案和收费分离,审立分离,审执分离,最大限度减少和预防人情案、金钱案、关系案的发生。杜绝乱收费,多收费,坐收坐支的现象,避免当事人产生合理怀疑,使立案更加规范、透明、高效。四是加强对新类型纠纷的调研力度,积极探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尝试实行案件立案预登记制度,对当事人欲起诉的案件,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对案件预登记,暂不预收诉讼费,由法院组织或协调当地政府、司法行政机关、信访部门或基层民调组织对当事人进行调解或协调处理。如能得到处理,则由法院撤销预登记的案件,不纳入案件范围;如不能调解或协调处理,则要运用立案审查权,严把立案关,对不属于法院管辖的案件,引导其通过其它途径解决或裁定不予受理,避免将矛盾引入法院,接手那“烫手的山芋”,使法院处于两难境地。
(三)关注民生,健全完善司法为民措施,体现司法人文关怀
一是认真落实审判公开制度,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切实做到以公开促公正。二是为群众参与诉讼和行使权利创造条件、提供便利,切实做到司法为民、利民、便民。三是强化立案阶段的调解工作。今年省高院在全省法院开展“调解年”活动,要注重立案阶段的调解和速裁,按照“调判结合,调解优先,案结事了”的原则,不断提高调解能力,力求案件在立案阶段得到化解。四是加大司法救助力度,使特困当事人得到及时救助。设立执行救助和涉诉信访、刑事案件被害人救助基金,对经济特别困难的当事人依法实行减、缓、免诉讼费,或启动救助基金,及时缓解当事人的困难。
(四)加强涉诉信访工作,依法消化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一是做好源头治理。要求各业务庭认真落实判前释法、判后答疑制度,化解当事人对法院及法官的怀疑,使其服判息诉,树立真正的司法权威。做好院长接待制度,院领导要以身作则,坚持院长接待日制度,认真、妥善处理当事人反映的每一个问题,把矛盾纠纷消化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二是因案而宜,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办理好每一起信访案件。要及时成立处理案件的组织,定时间,定人员,定案件,及时了解上访原因,对法院的工作意见和存在的实际问题,有针对性地做好控访工作,把解决上访当事人的实际问题作为控访工作的重要内容来抓,从而达到息访的目的。同时为了防止上访的反弹,对一些已处理了的但又有重复上访可能的案件要定期进行回访,防止其再上访。有些法院在实践中探索出了切实纠错法、变通处理法、花钱买平安法、转移矛盾法等方法,值得借鉴和学习。三是建立切实可行的信访接待制度,及时办理申诉复查案件。接待来访当事人要做到热心、诚心、耐心、细心。树立“信访无小事”观念,要重视初信初访,建立来信来访限期答复、信访听证及信访案件甄别复查制度,做到事事有交代,件件有着落;对申请再审的案件及有关部门交办、督办的案件,要及时审查,认为符合再审条件的,及时提交审监庭予以复查立案,尽量避免积压;对不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在驳回其申诉或申请再审的同时,要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说服教育工作,力争息诉息访;对突发性的重大群体、集体申诉上访的案件,要及时报告有关领导及相关部门并启动应急方案;对少数社会弱势群体的申诉人,如果申诉上访案件不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但又确实存在生活困难的,要尽力做案外协调工作,尽可能帮他们解决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四是进一步完善法院涉诉信访案件处理机制。严格区分法院涉诉信访案件的属性,对当事人通过法定程序,针对审判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到法院提出合理要求的,属于合法上访。对合法上访的,要充分保护当事人的上访权,要及时纠正法院本身工作存在的问题,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以达到其息诉罢访。一审裁判已生效或二审案件当事人没有在裁判生效后二年内提出申诉或申请再审,或者一审、二审生效的裁判经上级法院再审维持或最高法院复查终结的,上访者仍然坚持上访的属无理上访。对无理上访的,经劝访、接访教育后,应根据《信访条例》的规定及时终结信访。仍无理上访,甚至无理取闹,制造事端,借信访泄私情、图报复、扰乱正常工作秩序的,公安部门应依照《信访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给予法律制裁,以保证涉诉信访走上法制轨道。五是认真落实信访责任制,严格责任追究。对工作不力,措施不得当,效果不明显造成不良影响的,对案件的主要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要进行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责令做出检查,甚至依法给予党政纪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