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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处置妨害诉讼扰乱审判工作秩序行为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6-17 08:59:28


全市各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

    近期,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各界普遍反映,妨害诉讼、扰乱审判工作秩序的现象比较突出。根据反映的情况,结合我院近期依法处置的几起妨害诉讼秩序事件,为维护法律尊严,增强司法公信力,切实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特通知如下:

    一、维护正常的诉讼程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审判人员对妨害诉讼秩序的行为人,必须依法及时处置。

    二、对违反法庭规则、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要按照民事、刑事、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实施妨碍诉讼活动的行为人采取强制措施。侮辱、诽谤、诬陷、殴打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的,要坚决依法予以拘留、罚款。围堵、冲击人民法院办公场所,扰乱审判工作秩序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采取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罚款和拘留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三、对正在或已经发生的妨害诉讼、扰乱审判工作秩序的行为,现场审判人员要及时报告所在庭室及主管院长、院长;随即固定保全证据;第一时间通知司法警察赶到现场,做好稳控。需要采取罚款和拘留强制措施的,由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请院长批准后,交司法警察支队执行。

    四、建立打击妨害诉讼、扰乱审判工作秩序行为的快速反应机制,对可能发生上述行为的案件要制定好处置预案,做好防范,最大限度地减少问题的发生。

    五、采取多种方式,加强法治教育宣传,让广大人民群众深刻认识到妨害诉讼、扰乱审判工作秩序的性质和严重后果。

    六、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转变司法作风,全面提高司法公信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杜绝因司法行为不当引发妨害诉讼、扰乱审判工作秩序的行为。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条 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

    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二、《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被处罚人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九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无故推拖、拒绝或者妨碍执行的;

    (二)伪造、隐藏、毁灭证据的;

    (三)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

    (四)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

    (六)对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协助执行人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罚款、拘留须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责任编辑:b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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