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店吃饭时饮酒后驾车至KTV唱歌时再次饮酒后又驾车到所住小区期间,两次侥幸逃脱酒驾被查,可就在再次驾车出院门时因开门问题与人起争执并致被害人受伤。经公安部门血醇检验鉴定为醉酒标准。近日,渑池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渑池县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23日晚上8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渑池县一高对面饭店饮酒后,驾驶豫MS4158轿车行驶到渑池县源海国际KTV唱歌,唱歌期间再次饮酒,酒后驾车从源海国际门口行驶到澧泉西区院内。驾车出小区大门时,因开门问题和被害人张某某发生争吵,并致被害人受伤。经三门峡市公安局血醇检验鉴定刘某某的血液样本中检测乙醇含量为178.33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
另查明: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的赔偿问题已达成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7000元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刘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法院遂依法做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