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学园地 -> 审判研讨

妨害司法诉讼扰乱法院工作秩序的行为分析

  发布时间:2013-06-17 11:26:47


  当前形势下,人民法院需要调处的社会矛盾更加复杂,化解社会纠纷的任务更加繁重,法官作为纠纷的裁判者,矛盾的解决者,处于利益对抗和矛盾化解的风口浪尖,其职业风险日益凸显。近期三门峡中院发生了几起妨害司法诉讼、扰乱法院工作秩序的事件,性质恶劣,影响极坏,侵犯了法官的人身权利,严重损害了法院的司法权威,

    

  一、事件回放

  事件一:

    2013年4月9日下午三点,冯某因不符合立案条件,三门峡中院审判人员告知其审查结果时,情绪激动,无理取闹,谩骂立案庭庭长及参与谈话人员。4点多冯某与其母亲一同到该院办公楼门前和立案大厅吵闹、敲打不锈钢水杯。下午6时已到下班时间劝说仍不离开立案大厅。冯某曾在4月1日上午和4月2日下午两次到该院纠缠、谩骂行政庭副庭长和立案一庭庭长,且2日下午占据立案一庭庭长办公室直到晚上8点才被劝走,严重影响了办公秩序。当法警支队副支队长带领法警到现场耐心劝说冯某停止谩骂自行回家,其不但不听劝说,而且情绪失控,撞书记员抓咬法警,并将前来劝说的常务副院长及一名法警咬伤。 在这种情况下,该院将冯某送交三门峡市公安局崤山分局处理。该分局对冯某扰乱办公秩序立案调查,但其当晚趁无人注意离开崤山分局。

    4月10日下午4点多,冯某及其母亲再次出现在该院立案一庭缠闹,崤山分局前来传唤冯某到分局接受调查,但冯某不予配合反而长时间滞留该院,该院法警将其送往崤山分局处理。4月11日三门峡市公安局崤山分局依法作出对冯某治安拘留十日的决定。

  事件二:

  2013年5月29日上午9时,刑事案件被告人之父尚某某,因不服三门峡中院2010年8月18日三刑终字第72号刑事裁定,提出申诉。持伞尾随立案二庭负责人进入办公室,张口讨要其前后6次往返于三门峡和灵宝市豫灵镇之间的花销费用,每次花费300元,共计1800元。办案人员告知尚某某,根据部门分工,应先到立案二庭副庭长处先反映情况,研究之后给予答复时。尚某某称副庭长解决不了他反映的问题。之后,便与该庭负责人高声嚷吵起来,声称今天别想走,不给我来回路费和生活费,我还打你,顺手拿起雨伞朝该庭负责人打去,因毫无防备,雨伞顶部尖端处抡到该庭负责人脖子上,导致喉结处受伤。

  鉴于行为恶劣,影响极大,该院对其作出拘留15天的决定。在体检时因其血压较高,该院遂暂缓执行该决定。

  事件三:

  2013年5月28日下午15时,三门峡中院在第五审判庭审理一起合同纠纷。开庭前,单某某与张某某(旁听人员)进行交谈,张某某动手打了单某某一巴掌,审判长当时制止后,对当事人进行了训诫。庭审后,当事人在看笔录,单某某的一个亲戚在审判庭走廊里拦住张某某,二人进行推搡厮打,期间,将走廊窗户玻璃碰碎。审判人员对双方进行了训诫,并责令写出检查,各处500元罚款。

    

  二、从上述事件及三门峡两级法院以往发生的类似事件,可以总结出:

    1、妨害司法诉讼、扰乱法院工作秩序的主体既有案件的当事人,也有其他诉讼参与人,还有案外人。

  2、上述行为方式多样,发生频繁,且呈上升趋势。

  3、法院缺乏防范机制和应急性处置预案,对事件的处理方式滞后,效果不明显。

  4、公安机关参与程度不够,积极性不高,配合不到位。

  5、违法惩治宣传教育力度不够,个别群众法律意识淡薄,通过非法信访解决问题的思想严重。

  6、法院个别部门大局意识淡化,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力度不够,整体一盘棋的思想缺失。

  7、个别法官存在“怕”、“软”、“让”的思想,不敢担当,害怕惹麻烦。

    

    三、妨害司法诉讼、扰乱法院工作秩序行为的表现形式

   (一)实施妨害司法诉讼行为主要表现形式为:

  1、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2、违反法庭规则、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主要包括:第一,在法庭上或法庭周围进行起哄、喧哗、吵闹、搅乱、指责、诽谤、辱骂、播放噪音,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第二,未经允许、不听劝阻,强行闯入法庭;第三,向法庭投掷物品,砸毁、破坏门窗、桌椅、话筒、音响等设施;第四,在法庭上及庭审结束后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

  3、妨害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调查证据,审理案件,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主要包括:第一,伪造、隐藏、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第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第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护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第四,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阻碍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第五,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裁判文书。

  4、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或个人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行为。主要包括:第一,有关单位和个人无故推脱、拒绝或妨碍法院调查取证的;第二,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第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拒不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拒不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其他财产的;第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行为。主要包括:一是擅自转移已被人民法院冻结的存款,或擅自解冻的;二是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法院工作人员查询、冻结、划拨银行存款的;三是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后,给当事人通风报信,协助其转移、隐匿财产的。

  5、以其他方式妨害司法诉讼的行为。

  (二)扰乱法院正常工作秩序的行为主要表现形式有:

  1、围堵、冲击人民法院办公场所或以静坐、示牌、打横幅、散发传单、张贴或铺设大小字报、大声喧哗、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遗弃在人民法院等。

  2、拦截人民法院车辆或其他交通工具,阻碍人民法院车辆正常出入。

  3、对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实施纠缠、威胁、侮辱、殴打、诬告陷害等;

  4、以其他方式扰乱法院工作秩序的行为。

    

  四、对妨害司法诉讼行为法院可以采取的强制措施及具体适用。

  (一)拘传

  适用拘传措施,应由本案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员提出意见,报经院长批准,然后填写拘传票,交司法警察直接送达给被拘传人,令其随票到庭。如果被拘传人拒绝随票到庭的,司法警察可以使用械具强制其到庭。

  (二)训诫、责令具结悔过

  适用训诫和责令具结悔过措施,由合议庭或独任制审判员决定,以口头方式指出行为人的错误事实、性质及危害后果,并当庭责令妨害者立即改正。训诫和责令具结悔过的内容应记入庭审笔录,并由被训诫人和责令具结悔过人签名或盖章。

  (三)责令退出法庭

  适用责令退出法庭,由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决定,由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口头宣布,责令行为人退出法庭。作出责令退出法庭的决定后,行为人应主动退出法庭,否则,司法警察可以强制其退出法庭。

  (四)罚款和拘留

  罚款和拘留由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请院长批准后执行。罚款和拘留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五)妨害司法诉讼、扰乱法院工作秩序,情节严重,有下列行为,构成犯罪的,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7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2、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0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3、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0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4、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5条,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

  5、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6条,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行为。

  6、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7条,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

  7、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9条,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8、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3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9、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4条,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具体适用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办理。

  扰乱法院工作秩序的行为,发生在司法诉讼过程中,可以依据法律规定给予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责令退出法庭、拘传、罚款、拘留的处罚。发生在非诉过程中,应当固定保全好证据后,移交公安机关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

  五、解决妨害司法诉讼、扰乱法院工作秩序行为的几点意见和建议:                    

  1、充分利用摄像、监控、手机等设备固定保全好证据材料。

  2、对正在或已经发生的妨害诉讼、扰乱审判工作秩序的行为,现场审判人员要及时报告所在庭室及主管院长、院长;随即固定保全证据;第一时间通知司法警察赶到现场,做好稳控。需要采取罚款和拘留强制措施的,由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请院长批准后,交司法警察支队执行。

    3、建立打击妨害诉讼、扰乱审判工作秩序行为的快速反应机制,对可能发生上述行为的案件要制定好处置预案,做好防范,最大限度地减少问题的发生。

    4、 与公安机关进一步沟通协调,制定双方共同遵守的打击、移交、释放等实施细则。

  5、采取多种方式,加强法治教育宣传,让广大人民群众深刻认识到妨害诉讼、扰乱审判工作秩序的性质和严重后果。

  6、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转变司法作风,全面提高司法公信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杜绝因司法行为不当引发妨害诉讼、扰乱审判工作秩序的行为。

    

  结语

  对妨害司法诉讼、扰乱法院工作秩序的行为人,姑息、迁就和纵容,就等于对违法者的漠视和放任;不仅法院工作人员自身人身安全难以保障,而且保护其他公民合法权益更是难以落到实处,成为一纸空文,一句口号。只有保护和打击并举,才能让每个公民用理性的思维、合理的方式、合法的途径表达诉求、维护权益;才能让每个公民知法、懂法、守法、遵法、护法;才能实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治春天。

    


关闭窗口

地址:河南省三门峡市河堤路北路与上官路交叉口(邮编472000)  
电话:0398-2967227   
您是第 74988202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