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为药品供应商,在向医院推销药品过程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该医院住院部药房主任和门诊药房主任二人行贿2万余元,在两位被行贿人被查处期间主动向检察机关交待了自己的行贿行为。近日,渑池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孔某某犯行贿罪,免于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0年元月至2011年,被告人孔某某作为渑池县人民医院药品供应商期间,在向该医院推销药品过程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时任渑池县人民医院住院部药房主任的董某某(已判决)共计行贿16000元,向时任渑池县人民医院门诊药房主任郜某(已判决)行贿5000余元。
另查明,2011年10月,被告人孔某某在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侦查董某某、郜某受贿案件时即如实供述自己向该二人行贿的事实。
渑池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孔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现金210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孔某某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自己的行贿行为,犯罪情节较轻;且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免除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法院遂依法做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