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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合伙起纷争 法官耐心巧调解

  发布时间:2013-06-19 11:57:31



        

  日前,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成功调解一起合伙协议纠纷,化解了当事人的矛盾,定纷止争,赢得了当事人的高度赞扬。

  2005年,杨某、张某、南某、翟某四人合伙经营一台挖掘机,四人先后共投入资金40余万元。在经营过程中,合伙人之间出现矛盾,杨某于2009年组织多人到施工现场强行将挖掘机拉走,并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合伙关系并依法分割合伙财产。一审判决解除四人合伙关系,杨某需支付张某、南某、翟某三人共计39余万元。

  一审判决后,杨某、张某、翟某均不服,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

  二审法院受理后,承办法官考虑到四人前期共同合伙经营中能够做到相互合作,只是后期因为资金问题出现争议,协商未果使矛盾得不到及时解决,杨某强行将挖掘机拉走最终致使矛盾进一步升级,双方反目成仇诉至公堂,分析本案存在调解的可能性。因此,承办法官先后多次分别与双方当事人进行真诚的沟通,一方面告知杨某当初没有通过正常途径解决问题,而是强行拉走挖掘机,行为明显不当。一审将挖掘机以合理的价格归其所有,根据合伙股份比例、合伙期间利润及挖掘机价值最终判定其支付三人相应价款是合理的。另一方面认真做好张某、南某、翟某三人的思想工作,希望三人能理智处理问题,大事化小,早日解决纷争。经过承办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耐心调解,各方当事人各让一步,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截至目前,承办法官已经将杨某按照调解协议履行的第一笔款20万元转交到了张某、南某、翟某三人手中,各方当事人均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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