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渑池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苏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80000元。
2011年12月份开始,被告人苏某某在未办理林地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人员使用钩机、挖掘机等工具在仁村乡南坻坞村陈家坡组小灵坡、东沟组非法占用集体林地及退耕还林地,露天开采铝石。期间,赔偿被占土地的刘某甲损失4000元,赔偿刘某乙2000元,赔偿杜某某4760元,赔偿刘某丙1800元。经鉴定,被占林地面积共20030.58平方米(合计30.05亩),地类为林地。
渑池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苏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毁坏林地30.05亩,改变被占用地的用途,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苏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亦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遂依法做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