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案件快报

非法占用农地三十余亩 触犯刑罚判一缓二罚8万

  发布时间:2013-06-20 08:31:04


    近日,渑池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苏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80000元。

    2011年12月份开始,被告人苏某某在未办理林地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人员使用钩机、挖掘机等工具在仁村乡南坻坞村陈家坡组小灵坡、东沟组非法占用集体林地及退耕还林地,露天开采铝石。期间,赔偿被占土地的刘某甲损失4000元,赔偿刘某乙2000元,赔偿杜某某4760元,赔偿刘某丙1800元。经鉴定,被占林地面积共20030.58平方米(合计30.05亩),地类为林地。

    渑池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苏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毁坏林地30.05亩,改变被占用地的用途,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苏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亦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遂依法做出了上述判决。


关闭窗口

地址:河南省三门峡市河堤路北路与上官路交叉口(邮编472000)   电话:0398-2967227   
您是第 87416778 位访客


Copyright©2026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