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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凭 “打架”约定 岂能拒赔

  发布时间:2013-06-21 11:00:21


  天气突变,忽降大雨,致使张某正在行驶的汽车发动机进水,造成车辆损失。保险合同约定因暴雨等造成车辆损失予以赔偿,但同时又约定对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车辆损失不予赔偿,因此保险公司拒赔。6月21日,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范围内赔偿张某损失。    

    2012年3月21日,张某在保险公司为其所有的轿车投保了该保险公司的“直通车”保险单中的机动车损失险,其约定:保险期内,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造成保险车辆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赔偿责任。同时又约定,被保险机动车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2012年7月13日,三门峡市突降暴雨,张某正在行驶的车辆,因暴雨致发动机突然熄火。张某随即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出险并制作报案记录。同年7月25日,张某将事故车辆进行修理,现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相关损失。

  原审法院认为:张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应受法律保护。依据双方的合同,张某投保的是机动车损失险,而发动机是车辆不可分割的重要部件,应属于机动车损失险的一部分。张某车辆在路上行驶过程中突降暴雨是造成车辆损坏的主要原因,应认定为暴雨所致。根据保险条款的约定,保险公司应对暴雨造成机动车损失负责赔偿。遂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张某各项损失。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张某投保的保险合同约定了被保险机动车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所以我方不应该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认定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保险责任,应以车辆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范围约定的风险为依据,保险合同已约定由暴雨导致的保险标的物损失属于承保风险,但又约定因发动机进水导致车辆损坏不负责赔偿,两约定存在矛盾。保险车辆因发动机进水导致的损失属于免责范围,这是一种格式条款,对提供格式条款的保险公司而言,应当对两种情形作出明确界定,避免混淆,但其并未明确划分,依照法律规定对此条款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即保险公司应对因暴雨致发动机进水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随着有车一族队伍不断壮大,新驾驶员的私家车也越来越多。但夏季是暴雨天气的多发季节,往往会造成路面形成积水。对此新驾驶员们要格外留心和警惕,车辆行驶在暴雨中突然熄火的时候,请及时拨打保险公司的售后热线,严格按照客服提供的方法进行操作,以免造成损失的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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