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为村组群众代表,为维护村组群众搬迁事务的合法权益,组织群众到工地阻挡施工并到政府部门上访向开发商施压,迫使工地停工。他的这一行为危及到村组长的工作,继而引发村组长雇人对其教训。近日,渑池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孟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份,渑池县果园乡耿村十二组群众代表肖某某等人以该组搬迁到赵庄建设工地的建筑与规划图纸设计不符为由,组织该组群众到工地阻挡施工。因该工地与东村村三组、四组属同一工地,肖某某又到东村三组、四组同该两组群众代表进行商议,联合该两组群众到政府上访、向开发商施压,致使该工地停工。东村三组组长左某某和耿村十二组组长崔某某(二人均已判刑)为使自己在组里的工作顺利开展遂预谋教训肖某某。2012年3月27日晚,左某某、崔某某指使被告人孟某某联系王某某等四人(另案处理)持棍棒到肖某某家教训肖某某。王某某等四人到肖某某家后,将肖某某家中上房内的茶几砸断、冰箱门砸掉后,对肖某某的妻子王某、儿子肖某进行殴打。经鉴定,肖某腹部外伤致左肾蒂血肿,结肠浆肌层破裂,继发粘连性肠梗阻。经手术治疗,目前仍有排尿困难等后遗症,应评定为重伤。案发后左某某、崔某某等人与肖某某、肖某、王某达成赔偿协议,先后共赔偿其经济损失64.5万元,肖某某、肖某、王某对左某某、崔某某、孟某某等人的行为表示谅解,要求不再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请求对孟某某免除处罚。
渑池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孟某某伙同左某某、崔某某等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肖某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孟某某受左某某、崔某某指使联系人员故意伤害他人,但其未实施其后的故意伤害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庭审中能认罪悔罪,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孟某某辩护人关于孟某某系从犯,已赔偿取得谅解,建议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理由正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