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民诉法》对于小额诉讼程序的规定是基于有利于当事人实现诉权角度而设置的,更有利于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多种优势使该程序成为新民诉法亮点之一,然而立法者良好的初衷却并未在审判实践中实现。自小额诉讼程序确立以来已有半年,该程序并未在审理案件中广泛应用。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 基层法院法官思想保守,缺乏创新探索精神。小额诉讼程序作为一种全新的诉讼程序,打破了以往二审终审制度的规定,但基层法官思想保守,担心适用该程序会造成信访率及再审案件率的上升。
二、小额诉讼程序可操作性规范缺失。新《民诉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过于原则和模糊,缺乏可操性,对于具体何种案件可以适用以及如何适用该程序都未作明确的规定。大多数基层法官还表示如果适用该程序则最后的裁判文书无法规范书写,由于缺乏统一的格式,法官们则往往避开小额诉讼程序转而选择普通程序审结案件。
三、调解结案数高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结案数。根据新《民诉法》规定,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且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但对于基层法院来说,事实清楚、争议不大且案件金额偏低的简单民事案件大多数法官仅狭隘理解为民间借贷纠纷,因此双方绝大多数都是以调解结案。
四、 当事人思想认识上有偏差,认为一审终审制度不利于自己诉权的实现。大多数当事人认为小额诉讼程序一旦被适用,自己的二审上诉权得不到保证,因此法院强制适用的阻力大,当事人的抵触情绪大。
为加强小额诉讼程序的实践性,使该程序便捷高效的优势突显出来,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省院应加强宣传鼓励基层法院适用该程序,从制度层面上消除基层法官的思想顾虑。省院可在绩效考核制度上下功夫,比如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较多的法院给予奖励;对基层院的上访率和再审率的考核要将其他案件与小额诉讼案件区分开,不能“一刀切”来评价基层院的信访率,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消除法官适用该程序的顾虑,才能培养法官创新和探索精神。
第二,省院及时制定适合本省实际的小额诉讼程序实施细则,使法官在适用时有章可循。我省可以借鉴上海、浙江两省,尽快制定适合本地区的工作实施细则,将具体案件类型以列举式和排除式的方式分别加以规定并且对一个案件的审理过程也应作出详细的规定,比如如何将本类案件纳入案件流程管理信息系统;如何送达、开庭、结案等一系列问题,也包括裁判文书的格式都要做详细地规定。
第三,细则中对于可以适用该程序的案件以列举式进行详细规定。大多数法官将简单的民事案件误认为民间借贷案件,通过细则的详细列举,可以将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从抽象的描述变为具体的列举,比如简单的劳务纠纷、继承纠纷、抚养纠纷等民事案件,以此来转变法官的错误思维。
第四,增设小额诉讼裁判救济机制,消除当事人的思想顾虑。大多数当事人思想上无法接受该程序的主要原因在于认为一审终审制度剥夺了他们的上诉权。笔者认为应增设小额诉讼裁判救济机制,即对于一审裁判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复核,复核的主管机关应该为上级法院,而非本级法院,这样就更有利的保护了当事人的权益,在复核的过程中也应按照快捷、方便、高效的原则进行,要和二审上诉程序严格区分。这样既保护了当事人的诉权,消除了当事人的思想顾虑也始终体现小额诉讼程序便捷、高效的精神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