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11年元月,被告人从某某、王某某、王某伙同他人(在逃)在某酒店打牌时,王某某提出在其家中召集人来牌,然后抢劫牌场。2011年1月21日下午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王某召集被害人马某、李某等人到王某某家打牌。被告人从某某驾驶面包车带领王某等人蒙面,并手持砍刀等凶器,用钥匙开门,冲进王某某家中,将被害人马某、李某等人打伤并抢走赌资12000元。
分歧:关于本案主要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三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入户抢劫,第二种意见认为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入户抢劫。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入户抢劫,理由如下:
第一、符合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户的界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这样描述对户的范围的界定。‘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本案发生在王某某的家中,其虽然临时变成打牌场所,但其所承载的主要功能还是用来供王某某和其家庭成员生活所用,这并不能影响它的功能,其符合《抢劫解释》关于户的界定。
第二、本案三被告入户的目的具有非法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入户’目的的非法性。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本案中王某某等三被告进入王某的住所的目的是实施抢劫,主观上具有故意,具有非法性,客观上手段是合法的,但是是以合法手段掩饰非法目的,属于非法入户。
第三、本案的暴力或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本案中被告人从某某驾驶面包车带领王某等人蒙面,并手持砍刀等凶器,用钥匙开门,冲进王某某家中,被害人马某、李某等人打伤后抢走赌资12000余元。三被告的暴力行为是发生在户内。
第四:入户抢劫的对象不应仅限于户内家庭成员。首先刑法条文没有将“户”明文限制为家庭成员的“户”,因此进行限制解释可能没有完全揭示用语“户”的外延。其次入户抢劫的对象不仅限于户内家庭成员符合立法的宗旨和目的。刑法将入户抢劫作为抢劫罪的法定加重处罚情节的目的主要是体现刑法对户的安全机能和居民对户的信赖利益保护,而非特定居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利。在户与外界相对隔离被害人孤立无援的情况下,入户抢劫不仅严重危及户内家庭成员和家庭成员以外的人身及财产安全,而且也侵犯了家庭成员以外的人对户的安全信赖利益。因此,入户抢劫的对象不应仅限于被害人的户。
综上所述,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入户抢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