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赌博借高利贷无钱还债产生恶念,两次绑架未遂,仍不死心,被抓获后悔不已。
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份,被告人王景华因赌博借高利贷无钱还债产生绑架犯意,11月下旬的一天,其伙同李阳(另案处理)、宋文杰、马蒙恩、马一博(后三人均不满16周岁)在陕县观音堂铁路养护区居民区王景华租住房内商量对渑池县英豪乡中学生栾合实施绑架索要30万元,之后王景华等购买黑色布质头套、透明胶带、并盗窃两副面包车牌子。11月30日,王景华驾驶面包车停到渑池县英豪镇栾合家附近,由马蒙恩、李阳、马一博、宋文杰强行拉栾合上车,因上学学生路过栾合挣开逃脱;12月1日王景华等人再次开车停到栾合家附近伺机绑架栾合,由于栾合放假没出家门再次未遂;12月10日凌晨5时50分许,被告人王景华又开车停到栾合家附近,李阳、宋文杰、马蒙恩、马一博采取尾随、勒脖、殴打、蒙眼、堵嘴等手段将上学途中的栾合抬到面包车上,拉至陕县观音堂铁路养护区居民区王景华租住房内,用胶带捆绑栾合手脚,用被子盖在床上,由李阳、宋文杰、马蒙恩、马一博轮流看管栾合,王景华打电话向栾合奶奶和父亲索要30元赎金,要求其家人不许报警,期间王景华多次带其女友王方方(另案处理)到栾合家附近打探消息,案发当晚6时许,渑池县公安局民警先后将李阳、宋文杰、王方方、被告人王景华抓获,后王景华带领公安民警到租住房将被害人栾合解救,并抓获同案马蒙恩、马一博。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景华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伙同他人绑架未成年人栾合作人质,向其亲属索要3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本案各被告人未对被害人造成严重伤害、也未实际取得赎金,应认定为情节较轻的绑架。被告人王景华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且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同案犯,系立功,庭审中能认罪服法,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景华辩护人关于本案应认定为情节较轻的绑架,王景华有立功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好,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理由正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