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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涉农信社案件执行难的原因及建议

  发布时间:2013-07-03 15:32:18


  当前,农村信用社作为担负主要支农任务的金融机构,在促进农民致富、农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突出。近年来,涉及农户、个体业主与相关担保人之间的信用社贷款纠纷不断起诉到法院,呈现出逐渐上升的态势,并面临着执行难、执行兑现率低的局面,形成“审判容易执行难”的现象。现就三门峡两级法院涉农信社案件的执行情况分析报告如下。

一、涉农信社案件执行的总体情况

2011年以来,三门峡两级法院共新收农村信用社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案件216件,执行总标的额近4000万元,截止目前,已完全执结151件,执结率70%,实际到位标的700余万元,实际到位率不到20%,另有23件部分执结或正在评估拍卖程序中。从以上数据看出农信社的贷款诉讼纠纷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难度增加,执结率较低,现金收回率更低,农信社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正处于“赢了官司输了钱”的被动局面。

二、形成信用社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难的原因

从执行工作实践来看,涉农信社案件,执行难、执行兑现率低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金融部门自身存在问题。一是经营管理漏洞多,贷前审查缺乏规范化、制度化、严格化,蕴含信贷风险;二是贷后监督机制不健全,“重发放,轻管理”、“重企业,轻农户”的思想意识依然存在于部分信贷员的头脑,这是造成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风险的一大重要原因;三是部分信贷人员素质低,一些信贷人员利用人手不足、审查不严、操作上不规范等漏洞,搞人情贷款,自批自用贷款,最终诱发贷款风险;四是风险意识淡薄,担保流于形式,影响法院执行。五是诉讼时机选择不当,诉前、诉中财产保全措施不到位,也是造成胜诉后债权难以得到顺利执行的重要原因;六是信贷人员依法收贷意识差,责任心不强,在案件执行时不主动提供执行线索,导致被执行人逃跑或转移财产,造成执行良机的贻误。

(二)借款当事人方面原因。一是借款人无力还贷。部分借款人因自然灾害、家庭成员发生疾病,部分借款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企业的财产产权不明确或者假借改制之名逃避债务等原因导致到期无力偿还借款,本身无财产可供执行,这也是造成金融案件执行难的主要原因;二是存在恶意贷款、规避还款的现象。有的借款人在贷款之初就没有打算还款,擅自改变借款用途,将借款挥霍。有的借款人债务观念淡薄,还贷态度消极。为躲避还贷,转移、隐匿财产,造成下落不明和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僵局,给执行工作设置障碍;三是担保流于形式。部分担保人法律意识淡薄,在借款人无力归还时拒不履行保证责任,逃避或对抗法院执行,起不到担保的作用。

(三)社会因素的影响。一是行政干预和地方保护主义严重,许多欠款大户都是当地有影响力的企业,是地方政府的主要税源,因此法院执行受到的干预比较严重;二是社会“说情风”影响执行。法院执行时,总会有这样那样的关系来说情拉拢,影响了法院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破解信用社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难的对策及建议

现阶段要解决信用社贷款纠纷案件面临“执行难”的问题,需要各种措施齐头并进,需要信贷单位和法院以及社会多方力量的配合,共同防范信贷风险,努力实现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的良性循环。

(一)讲究执行艺术,解决执行难。人民法院要针对金融案件的特点,加大执行工作力度,多方面查找被执行人财产,区分案件情况,采取不同的执行方法,将强制执行与执行和解相结合,集中执行与重点执行相结合,现金偿还与以物抵债相结合,同时与金融部门要多沟通、多配合。对重大金融案件要和地方党委、人大搞好协调沟通,争取他们的理解支持,稳妥谨慎地执行好案件。

(二)金融部门要加强监管,规范借贷业务。严格贷款审批程序,完善贷款手续,特别是担保手续,做好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检查,堵塞漏洞,减少失误,确保贷款放得出、收得回。同时,提高信贷人员素质,增强依法办事观念,杜绝“人情款”、“关系款”,并建立有效的信贷人员责任追究制度。

(三)营造良好的诚信环境。应当在全社会倡导光荣守信的良好风气,积极尝试建立个人和企业的金融信贷信誉档案体系,法院也将不守信用的被执行人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让赖账欠款人无处藏身,敦促其自动履行义务,并以此建立守信光荣、背信可耻的金融信用风尚,为解决金融案件执行难打下坚实的基础。

责任编辑:yjs    

文章出处: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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