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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选任的现实困境和出路

  发布时间:2013-07-03 15:33:22


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关系到人民陪审员制度功能的发挥和案件审判质量的提高,而现行选任规定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一是选任范围限定过窄。人民陪审员必须“大学专科以上的文化程度”,并需由个人或组织推荐,人大任命等条件,限制了人民陪审员的选任范范围,致使学历不高但在群众中威望很高或者善于做调解工作的基层群众排除在外,既弱化了人民陪审员的代表性,又闲置了更适合担任陪审员的优秀资源。

二是连任固化现象严重。人民陪审员任期五年,且连任现象普遍,导致人民陪审员职位固化严重,成为所谓的“编外法官”,不仅审判思

维被法官同化,而且容易使人民陪审员对审判工作丧失新鲜感和敏锐

度,产生懈怠心理,不利于提高审判工作的质量。

三是选任程序存在弊病。由法院推荐人大任命,存在法院依据备选人员与自身关系的亲疏来确定,导致陪审员监督审判的职能弱化。单位在推荐人选时往往从单位部门利益考量,推荐存在责任心不强或业务能力欠佳的人员,导致选出的人员与现实需求相去甚远。

为此建议:

一是分类选任。借鉴仲裁员的选任模式,结合法院审判实践需要,建立专家陪审员库,由人大常委会或政府部门负责对其进行任命或者聘用,以适应专业性较强案件的陪审需要。同时,打破学历限制和选任程序的束缚,选任一批威望高、阅历丰富、热爱陪审事业的群众,建立普通陪审员库,以弥补法官法律审判思维的不足。

二是区别任期。对于专家陪审员,实行长期任用制,增强专家陪审员的责任心和归属感,以保证其对专业案件的事实认定水平和审判质量。对于普通陪审员,实行弹性较大的短期选任制,防止其在陪审岗位上任职过久而产生松懈、效率低下等问题。同时,要建立和完善人民陪审员的考核、管理、退出机制

三是强化自荐。要做好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的宣传,以便于社会公众积极申请自荐。要建立一套能够吸引公众参与人民陪审工作的保障机制,以提高其人民陪审员的福利待遇和社会地位,增强其尊荣感和归属感。

责任编辑:yjs    

文章出处: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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