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人民服务始终是人民法院的宗旨,让人民满意始终是法官应当努力的工作目标。但对什么是“人民满意”,“人民满意”的实质内涵,我们要有正确的理解。
“人民”是个集合概念,泛指热爱祖国、拥护国家统一的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集合体。因此,让人民满意,不是让那个人满意,也不是让那部分人满意,更不是让某一个案件的某一个当事人满意。审判工作让人民满意的实质,应当是案件的审判符合社会最广大公众的利益。
而代表和衡定社会最广大公众利益的标尺就是宪法和法律。因为,宪法和法律是由人民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因此,审判工作让人民满意的根本标准,就是力求每一个案件的裁判合乎法律规定,力求审判每一个案件都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精当,区分是非、确定责任精确。简单地说,审判工作让人民满意的标准就是两个字:合法。
追求人民满意的司法目标,要防止几个误区:
一是为了让个案当事人满意而牺牲社会公共利益;个人与单位诉讼,迁就个人;私家与公家诉讼,迁就私方;为了不出现信访緾讼而无限度地迁就无理纠缠者,片面追求所谓“和谐”诉讼。
二是人为区分所谓“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离开法律迁就一方。
社会“强势”和“弱势”群体的利益平衡,是国家立法时要解决的问题。法律制定后,对执法者而言,必须坚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执法者离开法律去搞利益平衡,势必造成裁判标准混乱,甚至给有意徇私者以借口。
三是对无视法律规则,在诉讼过程中扰乱法庭秩序、谩骂、侮辱法官、对方当事人和律师的诉讼参与人,不敢依法惩治,害怕闹事者告状上访而落下群众不满意的恶名。
四是搞“短视”的执法行为,对无理上访者拿钱买平安,或者用牺牲另一方当事人利益的方式让上访一方满意。结果形成“闹则有理、访就有利”的现象。从而引发更多的“闹理”“闹利”的上访者。
五是把为人民服务、让人民满意的宗旨庸俗化地执行。只在端茶倒水,笑脸迊送的表面形式上作文章,不在审判质量和效率的根本要务上作努力。不在平时整体地研究分析研判审判形势和任务,采取科学的审判管理措施把所有案件办好办扎实,而把精力放在平息个别緾诉上访案件上或非审判活动上。
追求人民满意的目标,不是追求个别当事人的评功摆好,不是追求若干当事人的感谢信。而是要追求法律规则在社会关系中具体落实;追求社会矛盾纠纷在法律规则下的平息平定;追求对社会经济发展大局的审判服务;追求对社会稳定大局的审判保障。
追求人民满意的目标,法院和法官必须敢于担当。审判工作本身就是对“生病”的社会关系的矫正,必然有对正当利益的保护和对不法行为者的制裁,审判必然触及社会矛盾,被制裁者也不可能对法院和法官满意,因违法而被制裁者对法院和法官产生仇视也不罕见。法官的职业决定他必须有直面违法犯罪者仇视攻击的勇气。
追求人民满意的目标,必须坚守依法办事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不能离开法律寻求随意的投机的标准。
人民满意的司法目标的具体实现,要落实在公正合法地办好每一个具体案件上。因此,对人民法院而言,让人民满意的根本措施就是要抓好审判执行第一要务,采取各项措施,提高审判效率,保障审判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