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限,是指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必须遵守的期限。我国诉讼法对各类案件的审理都规定了严格的期限。然而,在审判实践中,由于立法缺陷、法官素质、审判管理制度等方面的原因,使得案件超审限的事实“合法化”,即“隐性”超审限,这严重影响了审判工作效率和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及时保护。在基层法院案多人少、办案压力较大的情况下,隐性超审限问题更为突出,不仅严重影响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直接影响了法院在老百姓心中的形象。因此加强法定正常审理期限内结案的监督管理,防止案件“隐性”超期势在必行。笔者通过对渑池县人民法院案件隐性超审限情况的调研,总结出隐性超审限案件存在的原因,提出相关对策和建议,希冀对以后处理隐性超审限案件提供一些参考。
一、渑池县人民法院隐性超审限案件的情况及原因
(一)基本情况
渑池县人民法院2012年共结案1685件,其中刑事269件,民事1027件,执行368件,行政21件。已结1685件中扣除审限案件共227件,占已结案件的13.47%,延长审限案件共17件,占已结案件的1%。其中刑事已结案件中扣除审限的案件有89件,占刑事已结案件的33.09%;刑事案件无延长审限案件;民事已结案件中扣除审限的案件有120件,占民事已结案件的7.12%;延长审限的案件有15件,占民事已结案件的1.46%;执行已结案件中扣除审限的案件有18件,占执行已结案件的4.9%;延长审限案件有1件,占执行已结案件0.27%;行政无扣除审限案件,行政已结案件中延长审限的案件有1件,占行政已结案件的4.8%。
类别
已结案件数
已结案件中扣除审限案件数
已结案件扣除审限比
已结案件中延长审限数
已结案件延长审限比
刑事
269
89
33.08%
0
0
民事
1027
120
11.7%
15
1.46%
执行
368
18
4.9%
1
0.27%
行政
21
0
0
1
4.8%
总计
1685
227
13.47%
17
1%
从上述数据可以看出,渑池法院隐性超审限情况主要集中在扣除审限和延长审限两方面,相比较而言主要表现在扣除审限上。渑池法院隐性超审限情况表现如下:
1、刑事案件隐性超审限情况主要表现:
2012年,刑事已结案件中扣除审限案件有89件,占刑事已结案件的33.08%。其中,退补的案件共有18件,占刑事已结案件的6.69%;须向有关部门请示而扣除审限的案件有15件,占刑事已结案件的5.58%。这些扣除审限案件有法定理由和完整手续。其他案件均为没有法定事由而扣除审限的案件。
刑事案件审限较短。2013年1月1日新刑诉法实施之后审限虽有所延长,但河南省法院使用的流程管理的系统尚未升级,审限仍是原来的简易程序20天和普通程序45天,承办法官为了防止案件在流程上亮红灯,对一部分案件采取了扣除审限的措施。2013年1-4月份刑事共结案106件,扣除审限52件,超过普通程序三个月审限而扣除审限的案件共有14件,其余38件扣除审限的案件均是由于流程管理系统未升级而扣除。2013年1-4月份实际扣除审限的案件占刑事已结案件的13.2%,这14件刑事扣除审限案件中,退回补充材料的有10件,请示待决的有3件,其他原因扣除审限的有1件。
刑事审理资深法官少,刑事案件增量大,审判任务繁重,即使加班加点,案件积压在所难免。
2、2012年民事案件隐性超审限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案件审理早、立案晚的情况仍然存在。民事已结案件中此类案件有5件,占已结案件的0.49%。此类案件虽然流程上显示结案在审理期限内,但实际已超法定审限。
(2)临近审限案件的裁判文书尚在审批中,为避免超审限,承办人员往往会在流程系统上先报结,院长签发后再打印裁判文书并送达,此类案件有8件,占已结案件的0.78%。
(3)扣除、延长审限的案件多是当事人传唤不到,或者躲避法官的传唤。长期找不到被告或者被告下落不明,送达困难只能公告送达。有的民事案件案情复杂,需要鉴定或者证人到庭作证。采取中止审理措施后,导致审理期限过长。此类案件有113件,占已结案件的11%。
(4)动员当事人撤诉。承办法官审判任务繁重,个别案件临近审限但又不能按期结案,承办人员会动员原告撤诉,将案件报结,而后再让当事人重新起诉,另行立案审理,从而达到规避审限的目的。此类案件有5件,占已结案件的0.49%。
(5) 无法定事由,法官责任心不强,导致案件临近审限而采取扣除审限措施。此类案件有7件,占已结案件的0.68%。
(6)仍存在个别流程管理系统之外的体外循环案件。这是由于渑池法院流程管理系统时间较晚,之前的系统管理未步入正轨。2011年底集中电脑录入未结案件时,有些中止、疑难案件,因故未能及时输入流程管理系统。
3、执行案件隐性超审限情况表现:
执行和行政非诉案件虽然流程上显示为正常审限内结案,但仍然存在案件执行期限届满,办案人员终结本次执行后实际仍继续执行的情况。
(二)成因
隐性超审限案件存在,较大程度上是承办人业务素质不高、责任心不强、审判效率低所致。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随意、对当事人的调解缺乏耐心、同时,简单案件积极办,复杂案件有畏难情绪等也是重要原因。个别案件承办人或庭长也包括主管院长怕担责任,非提请审委会讨论,人为延长了办案周期。此外,信访机制的不合理,导致有信访矛头的案件久拖不决,也是构成案件隐性超审限的原因之一。
二、渑池法院采取的措施及取得的成效
针对隐性超审限案件的现象和形成的主要原因,渑池法院主要采取了如下措施:
(一)严把立案关。为杜绝案件先审理后立案的情况,在立案时严格把关。院内业务部门立案权,仅在立案庭;人民法庭在通知当事人缴费的同时,必须在24小时之内完成立案,否则,立案庭不予确认,不排发案号并通报批评,追究法庭庭长责任。
(二)严格扣除、延长审限审批,严格控制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案件。凡需扣除审限的案件必须填写审批表,由承办人写明扣除原因,庭长、主管院长分别签署意见,最后由院长审批。审批表交由审管办之后,方能在网上提交扣除审限申请。简易程序案件不能随意转化为普通程序,立案时必须以简易程序立案,由承办人报请庭长决定是否转为普通程序,必须有裁定书附卷方可转换。这两项制度大力推行后,民事案件扣除审限数大大减少,1-5月份民事已结案件567件中扣除审限案件为22件,占民事已结案件的3.7%,比2012年1月至12月份民事已结案件扣除审限比下降8个百分点。
(三)严格撤诉案件审查。为避免出现撤诉后再起诉的情况,对于撤诉案件严格控制,督促承办人员发挥创造力和能动性化解当事人之间矛盾,最大可能的调解案件,真正做到案结事了。渑池法院对于结案方式为判决和撤诉的案件要求庭长和主管院长严格审查,对于调解结案较多的承办人给予嘉奖,尤其是审判监督程序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的,业绩量化考核时按一般案件的两倍计算分值,大大调动了承办法官调解案件的积极性。
(四)严格送达后结案。针对送达时间晚于结案时间的情况,要求各部门承办人均衡结案,尽量减少突击结案的情况。严格案件报结制度,报结案件必须提交裁判文书和送达回证。同时要求所有案件,除上诉卷宗移交立案庭外,所有当月结案要全部归档,不能归档的不计入部门结案数和个人结案数。
(五)严格督查督办。针对未输入流程管理系统的案件,从2013年2月1日起,专门开展了清理体外循环案件专项活动,责令相关承办人限期结案,由审判管理办公室每十日对体外循环案件审理情况进行通报催办。经过督办、催办,截止专项活动结束,已审结大部分体外循环案件,除1起案件等待请示结果外,其余13件全部审结。
(六)严格责任追究。实行业绩量化考核机制,加强对法官的业务考核,对有意拖延办案、违反规定延长审限、随意转化程序贻误工作的法官及所在部门负责人,在全院干警大会上通报批评,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相关意见和建议
近年来法院案件与日俱增,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出,因此隐性超审限问题的治理更加迫切。渑池法院作为基层法院,虽然采取有效的措施遏制了隐性超审限情况,但仍有局限性。通过对渑池法院治理隐性超审限案件专项治理活动的调研,笔者有以下几点建议:
(一)明确法律规定,从源头上杜绝“隐性”超审限案件的发生。“隐性”超审限是一种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从立法上加以规范。应将属于“案情复杂”、“特殊情况”具体列举出包括哪些事由;对因鉴定、评估等应扣除审限的案件,具体规定出恢复审理的时间,避免法官随意使用自由裁量权。同时请上级法院尽快升级法院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实行新刑诉法规定的刑事案件审理期限。
(二)严格落实案件流程管理制度。细化案件从立案到归档的每个节点,明确每个环节的流程期限,实行一案一流程表,立案时随案发放。立案阶段注明立案人员、时间和庭长意见及审批时间;审理阶段注明收案时间,承办人的收案及开庭时间,合议庭人员及合议时间,裁判文书的签发、送达和报结时间等。同时强化立案庭长、审判庭庭长、审判管理办公室主任、主管副院长四级督查。立案庭负责掌握法官手头案件的数量,业务庭长负责督促案件的办理进度,审判管理办公室主任在案件办理期限临近前预警,主管院长就案件进展情况在本院局域网上不定期抽查、督办,促使案件尽快结案。
(三)加强法院管理,落实扣除、延长审批程序和简易程序转化为普通程序的监督措施。一是要制定需要扣除、延长审限等相关情况的具体规定。承办法官申请延长审限或转化程序必须具有切实充分的理由,同时给主管领导或上级法院留出足够的时间审查案件是否符合延长审限的条件,以加强对延长审限等申请的监督管理。二是适当减少审限延长的次数,如对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民事案件已经申请过一次延长审限的,无特殊情况不可再次批准延长审限,且可延长的时间也应有明确的规定;对于适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其审限不可再延长等。
(四)完善排期开庭和审限告知制度。案件转至相关审判庭后,由审判庭庭长负责审查分案和排期开庭,根据案件的性质和疑难程度在分案时即确定案件适用程序和开庭审理时间,促使主审法官及时送达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缩短案件审理周期。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审结,确需中止或延长审限的,应将延长审限、中止诉讼等法定变更审限的事由和程序书面向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疑问的,法官应当作出解释;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在指定期限内申请复议。
(五)尽快出台有关小额诉讼案件审理实施细则,实行繁简案件分流制度。近年来,小额诉讼案件逐渐增多,上级法院应尽快出台小额诉讼案件审理的相关细则,基层法院对于适合启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应积极选择小额诉讼程序,缩短办案周期,节省司法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