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后因为系未成年人被判缓刑,却仍不思悔改,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终被数罪并罚入狱。近日,陕县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与原犯抢劫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缓刑撤销后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被告人王某1994年8月11日出生于河南陕县,2011年5月26日陕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王某系未成年人,法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但在判决生效后,王某仍然没有吸取教训,2013年1月21日3时许,被告人王某尾随从网吧上网出来的被害人杜某,在杜某走出网吧约100米处远的一处空地时,被告人王某上前将杜某摁倒在地,强行脱掉杜某的裤子,欲与杜某发生性关系,因杜某反抗及被告人王某自身原因,未能得逞。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量后,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