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渑池县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海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12月23日上午,被告人王海米到渑池县老城关镇家属院后第二排其朋友张丽娜的租住处聊天,期间张丽娜将自己的订婚首饰从柜子里拿出让王海米观看,王海米趁张丽娜不注意将张丽娜的一串钥匙盗走,并到渑池县新兴街北口偷配了钥匙。当日15时左右,王海米以邀请张丽娜逛街为由,到其租住处将盗走的钥匙放回原处。次日9时许,王海米趁张丽娜家中无人之机,用偷配的三把钥匙打开张丽娜房门及放首饰的柜子将张丽娜的五件黄金首饰盗走,后低价销赃于郑州。经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15564元。案发后,王海米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22000元,被害人对王海米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不再追究王海米的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海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积极退赃、认罪、悔罪,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