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否构成入户抢劫
2011年元月,从某某、王某某、王某伙同他人(在逃)在某酒店打牌时,王某某提出在其家中召集人来牌,然后抢劫牌场。后由从某某开车,王某某购买砍刀和马虎灯帽子等作案工具。2011年1月21日下午6时许,王某某、王某召集被害人马某、李某等人到王某某家趁王某某家无人时打牌。被告人从某某驾驶面包车带领王某等人蒙面,并手持砍刀等凶器,用钥匙开门,冲进王某某家中,将被害人马某、李某等人打伤后抢走赌资12000余元。
三被告人行为依法已构成抢劫罪,但其行为是否构成入户抢劫,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不构成入户抢劫,首先,三被告人从预谋到实施抢劫犯罪的客体均为参赌人员和相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权利,并未涉及户内家庭成员的人身、财产权利;其次,其内外勾结,用钥匙入门,而非暴力非法侵入,综上,本案虽符合“户”的场所特征,但并不符合“户”的功能特征及将入户抢劫列为抢劫罪加重情节的立法本意,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三被告人不构成入户抢劫;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首先,本案发生在被告人王某某家中,符合“户”的范围;其次,本案入户的目的具有非法性;第三,本案的暴力或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
争鸣观点:本案是否构成入户抢劫?截稿日期:2013年6月30日。
观点一:构成入户抢劫
三门峡中院 王建锋
本案属于典型的“入户抢劫”,其理由如下:
首先,该案中王某某的家是其长期固定生活、起居和栖息的私人场所,属于刑法意义上典型的“户”。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要认定入户抢劫,须存在“入户”目的的非法性,即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从本案三被告预谋和实行犯罪行为看,其抢劫故意的形成先于入户行为,入户无非是抢劫的予备行为,行为人入户的目的就是抢劫。最后,三被告“入户”行为侵害了公民“户”之安全与利益。所谓公民“户”之安全与利益,就是不引起公民心理恐慌的、担心家居生活安全以及住宅不被侵犯的权利。此处的公民不应仅限于户主本人,还应当包括在“户”里活动,并对该“户”不被侵犯存在安全性信赖的其他人群。本案中三被告“手持砍刀等凶器,用钥匙开门,冲进王某某家中”实施抢劫,明显侵害了被害人马某、李某等人对王某某家这一具体的“户”所期待和信赖的安全与利益。(406字)
三门峡中院 李红英
三被告人的行为符合“入户抢劫”的三个特征。
其一、被告人从某某、王某进入他人住所是以实施抢劫为目的,王某某与从某某、王某预谋抢劫在先,召集被害人帮助抢劫在后,属抢劫共犯。其二、从某某、王某伙同他人携带凶器进入王某某家中,将马某、李某等人打伤后抢走赌资12000余元。暴力行为发生在户内。其三、抢劫的场所在王某某家中,符合“户”作为住所“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的特征。
至于三被告人实施抢劫的对象不是在户内生活的家庭成员,进入户内是非暴力非法侵入,是否符合将入户抢劫列为抢劫罪加重情节的立法本意。笔者认为,刑法将入户抢劫列为抢劫罪加重情节的立法本意,是基于“户”作为住所所具有的私密性、隐蔽性、安全性。一般情况下,住所是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最后屏障。人们在自己的住所遭受抢劫,其社会危害的严重性不言而喻。被人邀约,在其家中玩牌,被害人在主观上对玩牌的场所所感受的私密性、隐蔽性、安全性与在自己家中无本质差别。在召集人家中遭受抢劫与在自己的住所遭受抢劫,其社会危害性也没有本质的差别。
综上所述,三被告人预谋由王某某召集被害人在其家中打牌,由从某某、王某伙同他人入室实施抢劫构成入户抢劫。(493字)
三门峡中级人民法院 李琦
笔者观点:本案构成抢劫罪无疑,是否构成“入户”抢劫,应从和“户”和“入”两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衡量一处所是否构成刑法意义上的“户”,应先考察该处所是否足以提供权利保障以及秩序的安定感。“户”一般相对封闭,在安全防范上具有一定的措施或保障,一旦在户内发生犯罪行为,被害人往往孤立无援,易受到侵害且因不敢反抗或反抗力度不够,使犯罪人目的更易得逞,这是入户的社会危害性的客观表现。从相关司法解释及立法精神上看,本案中的王某某家构成“户”的条件无疑。同时,只要是在户内实施抢劫,不限于仅仅保护户主及其家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在户主室内从事合法行为的其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受到同等的保护。
其次,是否构成入户的“入”,疑虑在于从某某、王某“用钥匙开门”,笔者认为,入户中“入”的手段并不以暴力手段为限。本案中各行为人入户的目的就是抢劫,有在户内抢劫的预谋,并为抢劫行为准备了工具,采取非法手段达到了进入室内抢劫的目的,因此,只要抢劫故意的形成先于入户行为,行为人入户的目的就是抢劫,无论采取什么手段进入室内,都应当构成“入户抢劫”。
本案中从某某、王某某、王某事前预谋,里应外合,共同进入王某某家对被害人马某、李某实施了抢劫行为,应构成入户抢劫。(514字)
三门峡中级人民法院 苏国娜
为本案构成入户抢劫。理由如下:
第一,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本案中王某某的家是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符合“户”这一概念的要求。
第二,从刑法的立法意图来看,之所以加重对入户抢劫的刑罚,主要是因为入户抢劫的危害性大,往往使被害人对社会秩序的信赖和安定感丧失,由此可以看出是否属于“入户抢劫”是从被害人角度考虑的。本案中,被害人并不知道从某、王某某等人的计划,对被害人而言,到王某某家中打牌同在自己家中打牌是一样安全的,王某某的家应属于“户”。
第三,本案中从某某等人进入王某某家的目的具有非法性,是为了抢劫赌资,而且手持砍刀等凶器,使用了暴力。
综上所述,本案中王某某、从某某等人的行为属于“入户抢劫”。(317字数)
观点二:不构成入户抢劫
三门峡中级人民法院 邓彬
本案不构成入户抢劫。首先,“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这里的“户”是指居民住所,具有为供家庭生活并且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特征。其次,本案是内外勾结作案,王某某召集他人到自己家中打牌,王某某同伙丛某某虽然在户外,因为其有王某某的钥匙,随时可以进入王某某家中,此时王某某的“家”相对于本案被告人来说基本上属于公开场所,并不处于“与外界相对隔离”的状态。即在本案中王某某的家虽然是居民住所,但并不符合“入户抢劫”中对“户”“与外界相对隔离”这个特征要求。因此,本案不构成入户抢劫。(256字)
三门峡中院 韩点
笔者认为三被告人行为不构成入户抢劫罪。理由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对的抢劫罪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说明刑法所惩治的抢劫行为侵犯的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而入户抢劫行为除了侵犯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利之外还侵犯了公民的住宅安全,对法益的侵害更大,因此刑法对入户抢劫作为抢劫罪的法定加重情节进行规定。
第一,而本案中的“入户”行为是被告人为掩盖其犯罪行为而策划的,被告人王某某作为住宅主人,对其同伙从某某和王某的“入户”行为是明知且允许的,本案中的“入户”行为在法益上不存在对公民住宅安全的侵犯。
第二,三被告人主观上意图侵犯的是被害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不包括公民的住宅安全;客观上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也并未对公民住宅安全进行侵犯。
综上所述,本案构成抢劫,但不能认定是入户抢劫。 (352字)
三门峡中院 吕芳芳
笔者认为: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但不属于“入户抢劫”的加重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关于“户”的范围的确定应从两个方面入手,即“户”应当具有供他人家庭生活的功能特征和与外界相对隔离的场所特征。就本案来看,笔者认为三被告人所抢劫的场所即“王某某的家”在案发时仅具有“户”的场所特征,而不具有“供他人家庭生活”这一功能特征,首先,三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是王某某家中无人之机,王某某的家庭成员无人在此时此地进行生活性的活动;其次,抢劫的对象具有特定性,是应王某某预谋要约前来打牌的被害人马某、李某等人,而非王某某家庭成员,对于被害人马某、李某而言这个特定场所在的功能就是其打牌的场地,无异于一般的棋牌室,而并非家庭生活场地;第三,三被告人预谋抢劫的是设立的牌场,应认为其主观上并无进入他人生活性居住地的故意。因此,从主客观相一致的角度出发,笔者认为三被告人所进入的“王某某的家”在案发时不具备供他人家庭生活的功能,三被告人的行为仅构成抢劫罪,而不能以“入户抢劫”对其加重处罚。(465字)
三门峡中级人民法院 曾庆旭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理由如下:
本案的关键是对“户”如何理解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出台的《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以及2005年出台的《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均对户作出规定。其中《解释》第一条规定,这里“户”指的是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出家庭生活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子等。《意见》第一条规定,户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
依据上述司法解释,根据社会大众对户的一般理解,可以认为,户具有的一个重要特征:生活性,即户的功能特征,也是户的首要特征,无此特征则不能成为刑法上的“户”。而本案中该户即王某某家发生抢劫时所承载的功能已经发生改变,不再具有生活性特征,且本案中被告人抢劫前已明确知道要抢劫的对象是他们叫去参与赌博的人的财产,主观上无抢劫户内家庭成员的人身、财产权利的意思,因此,笔者认为三被告人不构成入户抢劫。(452字)
三门峡中级人民法院 刘冰
1.本案不符合“户”的功能特征。“入户抢劫”的“户”必须同时具备供他人家庭生活的功能特征和与外界相对隔离的场所特征。本案中,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被告人王某某的家中,具备“户”的场所特征。但是抢劫行为发生时,王某某的家中没有其他家庭成员进行家庭生活的活动,且被害人与被告人在进行赌博活动,已经使住所的家居功能发生了变化,不具备“户”的功能特征。
2.本案中没有侵犯户内家庭成员的人身、财产权利。刑法规定入户抢劫作为法定加重情节,一个重要原因是因为入户抢劫威胁到了户内居民的人身、财产安全,侵犯住宅内成员对户的安全信赖利益。本案中,被告人从某某等人在入户之前就明确认识到抢劫行为的受害人只为被告人王某某家庭成员以外的参赌人员和相关人员,并只对王某某家庭成员以外的参赌人员和相关人员实施抢劫,并没有侵犯王某某家庭成员的人身和财产权利。
3.本案中没有侵犯他人的住宅安全。入户抢劫之所以作为抢劫罪的加重情节并适用较重的法定刑,是因为它在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同时,还侵犯了他人的住宅安全。本案中,被告人从某某等人进入被告人王某某家是经过被告人王某某的明确同意。被告人王某某还为其他被告人进入其家中提供了钥匙这一便利条件。被告人从某某等人的入户是合法入户,没有侵犯他人的住宅安全。
综上,三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入户抢劫。(555字)
三门峡中级人民法院 王保奇
三被告的行为不构成入户抢劫。其理由如下:
首先,三被告人从预谋到实施抢劫犯罪的客体均为参赌人员和相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权利,并未涉及户内家庭人员的人身、财产权利,三被告是趁家无人时实施抢劫,对家庭人员未造成身心伤害。其次,王某某与另两个被告人内外勾结,用钥匙启门入户,并非暴力非法入侵,三被告进入户内并没有违反户主的本意,没有侵犯他人的住宅权。本案中的 “户”并不是受害人马某、李某的住户,没有侵犯受害人的住宅权。最后,户主对行为人进入自己住所并不排斥,相反是户主以到其家打牌为诱饵实施犯罪,到其家(入户)只是其实施抢劫犯罪的必要步骤,如不让进入家中,就难以实施抢劫犯罪。(283字)
灵宝法院 李艺华
本案不构成入户抢劫,理由如下:
1.不符合“入户抢劫”的客体要件。“户”是公民“住宅权的载体,住宅权是入户抢劫犯罪侵犯的客体。立法本意是要严厉打击利用公民住所相对封闭、被害人反抗力量薄弱、公民财产放置相对集中的条件,进入公民住所进行抢劫,严重侵害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行为。本案中,抢劫行为对象很明确,即参赌人员,抢劫本身并未针对“户”,事实上,被告人从某某与其同伙用钥匙开门并由王某某在家中接应的行为显然未危及公民住宅权,并未侵犯立法意图上的社会秩序,也未使被害人对社会秩序的信赖感和安定感丧失。
2.不符合“入户抢劫”的客观方面要件。“入户抢劫”基本上是非法侵入住宅罪与抢劫罪的竞合犯罪,对于“入”的客观形式,笔者认为并不能仅仅依据案中被告人手持砍刀等凶器来认定即采取了暴力行为,被告人从某某用钥匙开门的行为已经弱化了入户抢劫的客观方面要件。
3.不符合“入户抢劫”的主观方面要件。本案中,被告人积极追求、且有直接故意的是马某、李某等人的赌资,结合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案中被告人开门入户的意图对象并非公民的住宅权,而是特定被害人特定的财产权。(469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