缅甸女艳麻突在云南省芒市预谋到河南行骗,约定先以“结婚”为名骗取男方钱财,生活两个月后再偷跑回芒市,共骗得“彩礼”3万余元。近日,渑池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艳麻突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韩林红(已判决)与被告人艳麻突、赵阿宝(另案处理)在云南省芒市预谋到河南行骗,约定先以“结婚”为名骗取男方钱财,生活两个月后再偷跑回芒市,韩林红会分给每人12000元。到达渑池县后经王利杰、訾学兰(均已判决)从中联系,艳麻突化名“麻陆”与被害人李朝军“结婚”,李朝军向韩林红支付33000元“彩礼”,赵阿宝化名“伊嘉欣”与高少波“结婚”。二人在分别与李朝军、高少波共同生活两个多月后结伴逃回芒市,韩林红给艳麻突22000元,艳麻突分给赵阿宝5500元。案发后艳麻突退赔5000元给被害人。
渑池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艳麻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结伙骗取他人现金33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艳麻突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案发后能部分退赃,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艳麻突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大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