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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酒后驾车生事故 抽血化验拘役三月罚3千

  发布时间:2013-07-08 11:29:13


    近日,渑池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安玉鑫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28日21时20分,被告人安玉鑫酒后驾驶豫MU8772号微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渑池县仰韶大街中医院路口处左转弯时,与由西向东郭某某驾驶的豫MN7919号轻型普通货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当日22时许,公安民警在渑池县中医院对安玉鑫进行抽血。1月30日,事故双方达成赔偿协议。1月31日经血醇检验鉴定,从安玉鑫的血液样本中检测乙醇含量为391.09mg/100ml。2月1日,渑池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安玉鑫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应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渑池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安玉鑫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安玉鑫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已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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