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渑池法院以抢夺罪判处被告人谢冬林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2日17时左右,被告人谢冬林、李大鹏(未满16周岁)经事先预谋,到渑池县黄花十字路口附近二次欲抢行人钱包均没有成功,后到渑池县黄花五菱之光汽车专卖店附近,被告人谢冬林指使李大鹏将贺爱荣的钱包抢走,李大鹏在逃跑过程中将钱包扔到停靠在路边的一辆货车车厢内,被贺爱荣当场抓获,钱包内装现金978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谢冬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李大鹏预谋抢夺,后又指使李大鹏趁贺爱荣不备抢走其财物978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本案李大鹏在抢得财物后,遇被害人一路追赶而未实际取得财物,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谢冬林犯罪时系已满十七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庭审中能认罪悔罪,依法应减轻处罚。被告人谢冬林系未成年人犯罪,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好,系犯罪未遂。综合考量后,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