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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部长利用职权受贿 触犯刑罚得不偿失

  发布时间:2013-07-10 08:38:56


    身为企业工程部部长的莫某某在他人索要工程款的过程中主动给予帮助,而他人为感谢其帮助送给自己的钱财理所应当收入囊中。近日,渑池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莫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9月、11月,河南省林州建筑总公司王某某(另案处理),为感谢在其向东方希望(三门峡)铝业有限公司索要工程款过程中莫某某给予的帮助,向莫某某行贿15000元。

    另查明,2011年4月10日被告人莫某某到渑池县公安局投案途中在成都至渑池的火车上被乘警抓获,案发后莫志林已退赃。

    渑池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莫某某在担任东方希望(三门峡)铝业有限公司工程部部长期间,利用其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现金15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莫某某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案发后能积极全部退赃,庭审中亦能认罪悔罪,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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