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三门峡频道讯 5月23日,渑池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刑事案件,分别判处被告人周某、王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处有期徒刑五年、二年,各处罚金50000元。
2008年3月9日,董某等人来到被告人周某、王某正在经营的黄金钻石店,称有大量黄金、钻石要低价变卖,问其是否愿意收购。周某、王某称要先看货再说,经验货后确认货真价实,两人顾虑到数量如此具大的黄金首饰和钻戒等物会来路不明,但为了贪图便宜,终究耐不住具大的利益诱惑,遂将其收购后存入店中。案发后以上赃物被依法追缴。
渑池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王某在收购董某所销售的物品时,应当知道其价值巨大、来历不明应为赃物,但为贪其利益,而违法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依法惩处,遂做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