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这位喝得醉醺醺的也没忘“红灯停,绿灯行”,一看红灯立即踩下刹车,而紧跟其后的车主也没按规定保持安全距离,致使两辆小型越野车追尾。近日,渑池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李某乙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25日凌晨1时50分,李某甲驾驶豫MP7775号小型越野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渑池县仰韶酒厂红绿灯处时,与前方被告人李某乙驾驶的豫MU8877号小型越野车追尾,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渑池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警后及时到医院对李某乙进行抽血备案。2011年10月30日,经三门峡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对李某乙的血液酒精含量进行检验,李某乙血液样本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188.47mg/100ml。2011年11月8日,渑池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乙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甲驾驶机动车在行驶中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应承担该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李某乙已赔偿李某甲经济损失。
渑池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乙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李某乙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庭审中有悔罪表现,且已赔偿受害方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