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2日下午,河南省渑池县法院执行局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参与下,依法成功将被执行人所拥有的轿车一辆予以扣押,有力打击了被执行人拒绝、躲避和逃避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义务的行为,也有效维护了法律权威和树立了法院形象。
2009年11月初,郑某某(已判决)指使被告人郑某组织人员殴打裴某某,2009年11月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郑某、杜某某、张某(后二人已判决)在渑池县会盟路联众网吧门口,拦住从网吧内出去买东西的裴某某,三人对裴某某实施殴打,并抢走裴某某飞利浦手机一部。经鉴定,裴某某伤情属轻伤,被抢走手机价值456元。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渑检刑诉(2010)2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犯抢劫罪,于2010年12月21日向渑池县法院提起公诉。渑池县法院经审理后,于2011年5月4日依法作出(2011)渑刑初字第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人郑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元。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杜某某、张某、郑某甲、李某某、张某甲、张某乙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裴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等共计101532元(张某已赔偿2000元、郑某某已赔偿30000元、郑某已赔偿20000元)。案件宣判后,被告人郑某不服提出上诉,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2日依法作出(2011)三少刑终字第2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生效后,裴某某于2011年9月26日向渑池县法院申请执行,渑池县法院于2011年10月8日予以立案执行,并于10月1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郑某甲、李某某(系被告人郑某父母)送达了(2011)渑法执通字第369号执行通知书,限期依法履行(2011)渑刑初字第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49532元赔偿义务。可被执行人郑某甲、李某某觉得自己有点亏且以2011年5月4日与裴某某之间经济赔偿问题所达成协议“郑某赔偿裴某某29000元各项损失费用”为名一直拒不履行并长期躲避、逃避生效判决所确定的赔偿义务,而申请人裴某某及家属就执行问题多次到省市县有关部门信访反映法院执行不力。
全省法院开展“倡导诚信、见证执行”活动后,渑池县法院执行局将该案列为重点执行案件,经该院执行干警不懈努力,多方查找可供执行财产线索,2013年7月11日,在公安局机动车管理部门查找到被执行人郑某甲名下有非营运长安牌小型汽车一辆。执行法官遂即将查找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情况向院领导予以汇报,决定将被执行人郑某甲所拥有的长安牌轿车一辆依法予以扣押,于2013年7月12日下午同邀请到的两位人大代表刘宏保、茹东伟和一名政协委员赵晓光一起来到被执行人郑某甲的家中。在依法扣押车辆过程中,被执行人家属以自己有点亏和已赔偿20000元为由情绪激动,阻挡执行干警扣押车辆。
最终,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参与下,执行干警依法将被执行人郑某甲所拥有的长安牌轿车予以扣押。在回来的路上,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对执行干警说:“你们的执行工作实属不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