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三门峡频道讯 5月26日,原告张某向渑池法院提交了撤回对王某起诉的申请书。一张旷日持久、冲突激烈的合伙纠纷在承办人员在倾力调解下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张某和王某同为一矿山开采企业的合伙人,张某为企业负责人。2008年2月,双方因企业经营发生纠纷,张某拒绝王某继续参与管理。王某不愿退出,也没有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而是采取拉闸断电、驱赶工人、毁坏设备的手段阻止企业继续生产。张某毫不妥协,用相同的手段阻止王某的另一处矿井生产。双方针锋相对,冲突愈演愈烈,随时都有可能发生刑事案件。渑池法院受理该案后,高度重视,确立了控制事态发展、稳定当事人情绪,着力进行调解的原则。承办人员一方面迅速查明案情,一方面分别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告诉他们要依法维护权益,指出过激行为极有可能触犯刑律,到头来得不偿失。当事人情绪稳定后,承办人员又多次组织双方面对面交流,引导当事人认识“和则双赢,斗则两败俱伤”的道理,指出:冲突以来,企业生产处于停滞状态,损失惨重,双方浪费的时间、金钱、精力也无法计数。最后,双方终于握手言和:王某退出合伙企业,张某给王某适当补偿。
和解协议履行后,张某恢复了生产,高高兴兴地向法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笼罩在张某头顶一年多的阴霾,最终烟消云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