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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追求人民满意的司法目标

  发布时间:2013-07-15 16:51:19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始终是人民法院的根本宗旨,群众路线是党的生命线和根本工作路线,法院走群众路线,就是要始终把人民满意作为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司法目标。但对什么是“人民满意”,“人民满意”的实质内涵,法官要有正确的理解。

    “人民”属于政治范畴,是个集合概念,不是指的哪个人或哪群人,也不是指哪类人。从政治学的概念讲,人民是热爱社会主义,热爱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祖国,拥护祖国统一的,包括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等社会各阶层组成的广泛统一战线。法院的审判工作怎么做、怎么来认定让人民满意的标准,也就是总体上要体现人民的根本利益、体现人民的总体的根本意志,这才是审判工作真正让人民满意。

    让人民满意,不是让某个人满意,也不是让某部分人满意,更不是让某一个案件的某一个当事人满意。因此,法院和法官追求人民满意的司法目标,不是追求个别当事人的评功摆好,而是要追求法律规则在社会关系中具体落实,追求社会矛盾纠纷在法律规则下的平息平定,追求对社会经济发展大局的审判服务,追求对社会稳定大局的审判保障,力求每一个案件的裁判合乎法律规定,力求审判每一个案件都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精当,区分是非、确定责任精确,裁判结果精纳。

    法律是由代表广大人民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本身体现着广大人民的意志和根本利益。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要满足人民的需求,要力求人民满意,它的标准就是我们审判的每一个案子都要力求符合法律的规定,即合法。简单地说,代表和衡定社会最广大公众利益的标尺就是宪法和法律,审判工作让人民满意的标准就是两个字——合法。合法是评判法院审判执行工作人民满意与否的价值标准!

所以让人民满意,不是让几个当事人来对法院评功说好,也不是让某几个当事人送锦旗,这不是人民满意的标准。反过来讲,也不是几个当事人辱骂谩骂法院就是人民不满意;也不是对法院的某些方面工作进行攻击,就意味着人民不满意。追求人民满意的司法目标,必须走出误区:

    一是为了让个案当事人满意而牺牲社会公共利益;个人与单位诉讼,迁就个人;私家与公家诉讼,迁就私方;为了不出现信访缠讼而无限度地迁就无理纠缠者,片面追求所谓“和谐”诉讼。

    二是人为区分所谓“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离开法律迁就一方。社会“强势”和“弱势”群体的利益平衡,是国家立法时要解决的问题。法律制定后,对执法者而言,必须坚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执法者离开法律去搞利益平衡,势必造成裁判标准混乱,甚至给有意徇私者以借口。

    三是对无视法律规则,在诉讼过程中扰乱法庭秩序、谩骂、侮辱法官、对方当事人和律师的诉讼参与人,不敢依法惩治,害怕闹事者告状上访而落下群众不满意的恶名。

    四是搞“短视”的执法行为,对无理上访者拿钱买平安,或者用牺牲另一方当事人利益的方式让上访一方满意。结果形成“闹则有理、访就有利”的现象。从而引发更多的“闹理”“闹利”的上访者。

    五是把为人民服务、让人民满意的宗旨庸俗化地执行。只在端茶倒水,笑脸 迎送的表面形式上作文章,不在审判质量和效率的根本要务上作努力。不在平时整体地研究分析研判审判形势和任务,采取科学的审判管理措施把所有案件办好办扎实,而把精力放在平息个别缠诉上访案件上或非审判活动上。

    判断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人民满意不满意的总体标准就是我们的工作,即审理的每个案件合法,这是一个根本标准,从这点出发,要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追求人民满意要:

    追求人民满意的司法目标,法官必须敢于担当。审判工作本身就是对“生病”的社会关系的矫正,必然有对正当利益的保护和对不法行为者的制裁,审判必然触及社会矛盾,被制裁者也不可能对法院和法官满意,因违法而被制裁者对法院和法官产生仇视也不罕见。法官的职业决定他必须有直面违法犯罪者仇视攻击的勇气。追求人民满意的目标,必须坚守依法办事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不能离开法律寻求随意的投机的标准。

    追求人民满意的司法目标,法院必须抓好审判执行第一要务。采取各项措施,提高审判效率,保障审判质量,把人民满意的司法目标落实到公正合法地办好每一个具体案件上,“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追求人民满意的司法目标,法院必须搭建沟通社会各界的良好平台。围绕着促进审判工作,要探索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的新举措、新平台,要建立法官与律师的良性互动关系,要建立与媒体、记者的良性互动关系,要注意打造优化自身的宣传平台,要发挥调研、信息、宣传对提高人民法院形象及人民法院社会影响的共同的作用。

责任编辑:yjs    

文章出处:《公民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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