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16日,三门峡市中院民四庭法官在审理一起民事案件时,当机立断,查明事实,及时化解矛盾,促使案件当事人自愿撤回上诉。
陕县张汴乡张汴村村民王某与阴某的承包地相邻,王某因嫌阴某地界内的树木影响自己地内作物采光,一直试图做阴某的工作想抛掉阴某的树木。2011年3月31日下午,王某刨掉阴某的树木往村里运送,在途径同村村民张某家门前小路时,将正站在路边梯上修葺自家房屋的张某的梯子挂倒,使张某摔下致其右脚跟粉碎性骨折,遂后送医治疗,后三方因赔偿问题发生纠纷成讼。陕县法院在审理时,阴某外出务工未参加庭审,法院认定王某系为阴某帮工运送树木致张某受伤,遂裁决阴某赔偿张某损12000余元损失,王某付连带赔偿责任,张某因自己未尽到安全防护义务,也承担相应责任。
阴某务工回家后对一审判决不服,认为王某未经自己允许擅自刨树致张某受伤与己无关,遂上诉至市中级法院,王某则坚持己见称自己是帮工,阴某也有赔偿责任。庭审中,王某和阴某各持己见,互不相让,案件审理陷入僵局。2013年7月16日,中院法官在主持各方对一证据质证时发现王某及其妻当时在刨树时,阴某之妻在场,另有一村民段某在场帮忙刨树,王某、阴某均信誓旦旦称段某可以说清事实真相,并且都愿以段某所说为准,如果段某证实王某确系已经阴某同意刨树,又是帮工性质,则阴某撤诉;如果证实王某擅自刨树致张某受伤,则由王某独自承担赔偿责任。为了防止各方对知情人段某施加不当影响,经协商一致,由一名法官和六位当事人及家属共同在办公室等候,期间不外出,禁打电话,互相监督。与此同时,案件承办人梁森林等两名法官在王某与阴某委托的两名律师的指引下,驱车七十余公里赶往陕县张汴乡刘寺村向段某询问了相关情况,段某证实当时王某刨树时,虽然阴某不在现场,但是其妻在场对刨树不持异议,且同意王某将刨倒的树木运送到村里指定的位置,同时证实王某此前曾向法院提交的一份署名段某的证言系虚假证言。返回后,法官在组织各方当事人对询问笔录进行质证,对于王某一方对其提供虚假证言的行为当场向阴某表示歉意并请求法院从轻处理,法官对王某的民事违法行为予以训诫,同时提出案件事实已经查明,各方当事人均是同村村民,应考虑和睦相处,妥善解决纠纷,阴某遂自愿撤回上诉,案件得以迅速结案,收到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