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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小额诉讼程序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发布时间:2013-07-17 16:26:49


    新《民诉法》实施已半年有余,其中该法第126条新规定了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情况如何,我院对此进行了专门的调研。经过调研,小额诉讼程序对符合条件的简单民事案件一审终审,在很大程度上节约了诉讼资源,提高了审判效率,也方便了当事人诉讼,但在实施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不能准确把握适用小额诉讼的立案条件。根据《民诉法》第126条规定,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对象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实践中我们发现对该条的把握没有充分的前例可循,个别法官对有些案件是否适用小额诉讼时心存顾虑,最终会选择放弃适用该程序。二是缺乏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的审级监督。小额诉讼案件适用一审终审,虽节约了诉讼资源,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但实质上取消了部分当事人的上诉权利,使二审法院无法起到对一审法官个别滥用自由裁量权行为的监督。三是对裁判文书的文号和尾部没有统一的规范标准。小额诉讼制度的适用,在文书的案号上出现了“速字”、“小字”等不同的格式,且判决文书尾部表述也不相同。四是小额诉讼程序的启动问题做法不一。有的法院法官可依职权启动,有的法院通过当事人的申请启动,另外法院在启用小额诉讼程序时,是否应告知双方当事人,又应当以何种形式告知等,做法不尽相同。五是对小额诉讼程序与其他诉讼程序如何变更问题认识不一。对立案部门与审判部门在是否适用小额诉讼认识不同时,审判部门可否变更诉讼程序及如何变更争议较大等

    针对上述问题,特提出以下对策和建议: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成功案例进行广泛宣传,鼓励基层法院实行案件繁简分流,鼓励基层法官特别是人民法庭法官大胆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二是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尽快出台关于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的司法解释,对小额诉讼的立案条件、审级监督、程序的启动、变更和转换做出明确规定,解决认识中的争议和做法中的差距,进一步增加程序的可操作性。三是完善监督制度。法院应主动借助新闻媒体、微博、网站等平台接受社会各界对小额诉讼案件的监督,当事人认为判决不公时,可通过审判监督程度申请救济。三是建议由上级法院应制订统一的标准,规范小额诉讼程序案件裁判文书的格式,制订统一的文书适用模板,规范案号及表述等。四是法院依职权启动小额诉讼程序时,应向原、被告同时载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并有双方当事人签名的送达回证进行确认。五是审判部门在审理过程中认为案件不符合小额诉讼的条件,需变更程序的,应当向立案部门说明情况,进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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